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4000/2020-000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大数据局、区委生态文明办) | 发文日期: | 2020-05-29 |
文 号: | 浔政办发〔2020〕23号 | 统一编号: | ENXD01-2020-000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括: | 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南浔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4000/2020-000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大数据局、区委生态文明办) |
发文日期: | 2020-05-29 |
文 号: | 浔政办发〔2020〕23号 |
统一编号: | ENXD01-2020-000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括: | 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南浔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南浔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浔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更好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0〕7号)精神,结合南浔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未来社区、美丽城镇等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总体思路,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逐步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将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有托育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重要补充。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优先发展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将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放在首要位置,把对家庭的科学育儿指导,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作为工作重点。
——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各镇(开发区、度假区)负责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合力。
(三)主要目标
2020年,培育多种服务供给的照护服务试点单位3家以上,完成省级先行先试单位创建任务。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有所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有所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全区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创造便利条件。
2.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3.规范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工作,通过发放照护服务包、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推行母子健康手册等方式,并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
4.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为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二)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1.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
2.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3.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医护、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设施共建共享。农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重点建设婴幼儿早期发展中心。以社区为平台、各类社会组织为载体,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
4.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项目收费。
(三)支持发展多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1.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和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
2.依托城企合作,通过提供场所、人才培养、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
3.引导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加强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鼓励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婴幼儿。在办园经费、教师待遇、生均经费等方面,支持公办幼儿园推进托幼一体化。支持省一级、二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服务点。新建、改建及扩建幼儿园,要合理增加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1.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和职后培训,建设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2.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3.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探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鼓励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综合监管制度、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2.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流程。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由区民政局或区委编办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
3.建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目标执行情况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动态监管,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4.发展“互联网+”新业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5.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规定,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统筹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政策引导。各镇(开发区、度假区)要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将普惠性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建立区、镇(开发区、度假区)两级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各司其职,加强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编办、发改经信、教育、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建、市场监管、消防、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等部门和工会、团区委、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并按职责分工负监管责任。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镇(开发区、度假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三)统筹政策,加强要素保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出台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区财政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具体奖补标准由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另行制定。对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对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予以保障。
(四)示范引领,加强督导检查。在全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工作推进情况综合评价。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部门及镇(开发区)职责分工
2.南浔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部门及镇(开发区)职责分工
区委编办:负责为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审批和登记服务。
区发改经信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人员征信管理;负责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价格监管。
区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加强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并对相关部门开展照护管理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区住建局: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筑的设计和审查;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筑的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科学育儿指导;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和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区消防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
区计生协: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区公安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督促按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保人员管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审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区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镇(开发区、度假区):落实属地责任,负责将公益性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并负责具体实施及综合监管。
附件2
南浔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吴冠宇
副组长:邱伟荣 李 强 王培华
成 员:马 烽(区委编办)
袁梦华(区发改经信局)
张俊毅(区教育局)
沈光明(区公安分局)
陈炳龙(区民政局)
孙 晖(区财政局)
曹光景(区人力社保局)
蒋学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钱云飞(区住建局)
马海霞(区卫生健康局、区计划生育协会)
喻志林(区消防大队)
朱兴江(区税务局)
曹桂江(区市场监管局)
朱丽华(度假区管委会)
陆 敏(区总工会)
王 金(团区委)
于明英(区妇联)
张海清(南浔经济开发区)
何丹丹(南浔镇)
陆丹凤(练市镇)
严雅利(双林镇)
沈杨欢(菱湖镇)
张丽莉(和孚镇)
鲍学俊(善琏镇)
殷莉华(旧馆镇)
孙洪章(千金镇)
张兰轩(石淙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由李强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