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K14997732G/2019-001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 | 发文日期: | 2019-10-12 |
文 号: | 浔政办发〔2019〕62号 | 统一编号: | ENXD01-2019-000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括: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畜禽禁养区划分范围的通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畜禽禁养区划分范围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330525K14997732G/2019-001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 |
发文日期: | 2019-10-12 |
文 号: | 浔政办发〔2019〕62号 |
统一编号: | ENXD01-2019-000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括: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畜禽禁养区划分范围的通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畜禽禁养区划分范围的通知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畜禽禁养区划分范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的决策部署,推动实现“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引领走稳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明确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二、风景名胜区
南浔古镇、荻港古镇等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禁止建设养殖场,非核心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三、人口集中区域
各镇(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的机关、医院、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域及边界,禁止建设养殖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