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0-000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01-07 |
文 号: | 浔政办发〔2019〕74号 | 统一编号: | ENXD01-2019-00013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括: |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的通知》(浙人防办〔2018〕46号)《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重点镇调整为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结建政策适用标准的批复》(浙人防函〔2019〕6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对我区人防工程审批管辖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结建政策标准进行了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政策标准通知如下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0-000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01-07 |
文 号: | 浔政办发〔2019〕74号 |
统一编号: | ENXD01-2019-00013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括: |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的通知》(浙人防办〔2018〕46号)《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重点镇调整为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结建政策适用标准的批复》(浙人防函〔2019〕6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对我区人防工程审批管辖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结建政策标准进行了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政策标准通知如下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部分调整防空地下室结建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的通知》(浙人防办〔2018〕46号)《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人防重点镇调整为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结建政策适用标准的批复》(浙人防函〔2019〕6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对我区人防工程审批管辖范围内的防空地下室结建政策标准进行了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政策标准通知如下:
南浔城区规划区域的人防结建政策调整为湖州市市级标准执行,即新建居民住宅修建比例由7%调整为10%,新建其他民用建筑修建比例由4%调整为7%,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1300元/平方米调整为2100元/平方米。南浔城区规划区域范围东至外环东路,南至湖浔大道,西至白米塘,北至頔塘。
二、南浔城区规划区域内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已明确人防指标要求的,按照原有确定的人防指标要求执行;用地建设条件(土地出让方案或规划条件)中未明确人防指标要求的,在调整时间节点后按照新调整的标准执行。
三、其余城镇规划区域的人防结建政策仍旧按照人防重点镇标准执行。
四、新调整的南浔城区规划区域人防结建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南浔区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附件
南浔区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
城镇(政策) | 新建居民住宅修建比例 | 新建其他民用建筑修建比例 | 人防工程易地 建设费收费标准 | |
南浔城区规划区域 | 调整前 | 7% | 4% | 1300元/平方米 |
调整后 | 10% | 7% | 2100元/平方米 | |
其余城镇 规划区域 | 7% | 4% | 13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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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即构筑物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新增地面总建筑的相应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2.居民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结建面积应当分别计算,其中新建其他民用建筑的,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的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不含2000平方米的),不需要执行防空地下室结建政策。
3.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新建民用建筑,十层以上(含十层)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7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十层以下的项目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关于《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部分调整防空地下室结建政策标准》的解读
关于《部分调整防空地下室结建政策标准》的政策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