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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3474/2021-039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南浔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1-05
文  号: 浔政办发〔2021〕29号 统一编号: ENXD01-2021-000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括: 南浔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度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级有关单位:《南浔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3474/2021-039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南浔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11-05
文  号: 浔政办发〔2021〕29号
统一编号: ENXD01-2021-0007 浔政办发〔2021〕29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括: 南浔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度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级有关单位:《南浔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5 16:43:52
政策解读 >

南浔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度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级有关单位:

《南浔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30日

 

 


南浔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加大征收污水处理费力度,建立健全适应水污染治理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收费管理机制,推动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夯实基础,明确征收范围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建章立制,明晰部门职责

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是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污水办)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区污水办设在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费统一征缴入库和使用管理;区发改经信局负责制定、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全区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高污染工业企业的认定、污染物及多因子数据采集共享;区水利局负责全区自备水的使用监管及用水量数据确认和共享;各镇(街道、管委会)协助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公开透明,规范收费标准

1.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湖州市南浔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南浔区居民生活用户和非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浔价〔2011〕73号)、《关于调整南浔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浔发改〔2016〕34号)、《关于南浔区按污染程度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浔发改〔2019〕81号)执行。

2.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区水利局提供)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区住建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凝聚合力,强化征收力度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区住建局委托市水务集团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区住建局应当与市水务集团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市水务集团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市水务集团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区住建局征缴入库。

2.使用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区住建局委托的单位(区城投集团或属地政府)征收,中心城区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由区城投集团代征,其他由属地政府代征。区城投集团及各镇(街道、管委会)应当加大对使用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五)从严从实,完善征收制度

1.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市水务集团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区住建局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区住建局委托的单位(城投集团或属地政府)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区住建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2.区住建局应当核实市水务集团全年实际售水量,以“按月征收,按季拨付,年终汇算”的方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区住建局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3.市水务集团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区财政局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由区财政局根据合理补偿代征成本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非税收入代征规定,并在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中明确。

4.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区级以下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应当予以废止。

(六)长效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1.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区住建局与区财政局、区发改经信局、属地政府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合同范本另行制定。属地政府签订的BOT合同(含相关补充协议)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应向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报批。区住建局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区财政局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2.区财政局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区住建局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区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3.区污水办根据考核情况,按照合同拨付,将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服务费拨付给相应污水处理厂,其余各镇(街道)污水处理服务费拨付给属地政府,再由属地政府拨付给相应污水处理厂。

4.区财政局会同区住建局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效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发改、财政、住建、水利、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和属地政府等相关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负责指导、统筹、协调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二)狠抓责任落实。坚决执行本细则要求,严格落实省、市、区对污水处理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要求,区城投集团、属地政府要切实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宣传工作,加大征收力度,重点加强对自备水用户的管理,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

(三)强化督查推进。加大督查检查力度,根据各时间节点进行督查通报,对未按时间节点推进工作的镇(街道、管委会)及部门进行约谈,对推进过程中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进度滞后、推进不力、产生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附则

本细则中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行,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我区制定的其它涉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南浔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南浔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温建飞

副组长:秦  胜

吴冠宇     

成  员:沈增赟(区政府办)

胡建强(区政府办)     

董海辉(区发改经信局)   

何琪虎(区财政局)      

叶伟强(区住建局)       

孙国华(区水利局)     

冯  强(区综合执法局)       

姬胜军(区生态环境分局)   

闵金良(开发区)

周光宇(南浔镇)

顾月洪(练市镇)

沈晓良(双林镇)

曹军军(菱湖镇)

褚利斌(和孚镇)

李莲莲(善琏镇)

邹  颖(千金镇)

胡  赞(石淙镇)

徐  斌(旧馆街道)

吴  斌(度假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由叶伟强兼任办公室主任,张锋(区住建局)、李卫英(区财政局)、袁梦华(区发改经信局)、郑祥洪(区水利局)、丁国方(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3080308-40711-13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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