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K14997863C/2021-00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10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一、制定背景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以下简称浙江省《办法》)文件要求,各市县可根据浙江省《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征求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单位同意,共同起草了《南浔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报经区政 |
索 引 号: | 11330525K14997863C/2021-00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10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一、制定背景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以下简称浙江省《办法》)文件要求,各市县可根据浙江省《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征求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单位同意,共同起草了《南浔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报经区政 |
关于《南浔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以下简称浙江省《办法》)文件要求,各市县可根据浙江省《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征求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单位同意,共同起草了《南浔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印发。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政策内容
污水处理费属国家设立的收费项目,我区《南浔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职责范围内作了适当补充和细化,分为总体目标、实施内容、保障措施、附则四部分。具体细化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湖州市南浔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南浔区居民生活用户和非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浔价〔2011〕73号)、《关于调整南浔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浔发改〔2016〕34号)、《关于南浔区按污染程度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浔发改〔2019〕81号)执行。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为0.95元/吨;商业服务业1.65元/吨、一般工业企业1.95元/吨,高污染企业2.35元/吨、特种行业1.65元/吨;污染因子浓度超过基准值的,应按照多因子收费。
(二)明确了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和规定了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区住建局委托湖州市水务集团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区住建局委托的单位(城投集团或属地政府)征收。
使用公共供水的污水代征手续费由区财政局根据合理补偿代征成本原则确定。
(三)明确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模式。以“按月征收,按季拨付,年终汇算”方式管理。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四)明确了污水处理费部门职责。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是区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污水办)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区污水办设在区住建局;区财政局负责污水处理费统一征缴入库和使用管理;区发改经信局负责制定、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全区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区高污染工业企业的认定、污染物及多因子数据采集共享;区水利局负责全区自备水的使用监管及用水量数据确认和共享;各镇(街道、管委会)协助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解读部门
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方式:0572-302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