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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19-009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12-19 |
文 号: | 浔政办发〔2019〕72号 | 统一编号: | ENXD01-2019-00012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括: |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南浔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19-009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12-19 |
文 号: | 浔政办发〔2019〕72号 |
统一编号: | ENXD01-2019-00012 浔政办发〔2019〕7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括: |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南浔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南浔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湖州市南浔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南浔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进全区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湖财企〔2018〕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浔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区产业引导基金”或“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有效结合,加快推动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加强区域联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区产业战略重点部署,投向数字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文化等产业,并根据区委区政府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第四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作为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安排,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增加财政预算资金后续投入。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理事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六条 基金理事会由区长担任主席,常务副区长与分管工业的副区长担任副主席,区政府办主任、分管副主任,区委宣传部、区发改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交投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结合具体项目情况将增加相关基金理事会成员),通过投资决策会议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七条 授权湖州市南浔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封闭运作区产业引导基金。
第八条 基金公司委托湖州市南浔区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区产业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并依据基金理事会的要求和基金公司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负责区产业引导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基金理事会、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区财政局、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基金政策引导目标实现。
第十条 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省、市和南浔区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区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子基金设立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理事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理事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投决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区产业引导基金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基金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围绕我区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子基金组建方案及项目投资方案;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开展基金考核评价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四条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负责聘用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向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负责选聘区产业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做好资金结算工作;按照基金理事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加强对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完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资方案;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基金理事会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基金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运作模式
第十六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一般以在母基金之下设立“子基金”的模式运作,对于少量重大项目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运作。
(一)“子基金”模式,指区产业引导基金与上下级财政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以及以增资方式参股现有基金等投资模式。
(二)“直接投资”模式,指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可转债投资、“金股”投资等各类方式对直投项目进行股权类投资。
第十七条 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的设立应视区政府财力状况,按照区产业引导基金资金使用年度预算安排执行,并依照项目投资进度、协议约定分期认缴出资。
第十八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应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向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立项批复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子基金设立方案或直投项目投资方案,并提交基金理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子基金设立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及组织形式、收益分配、退出方式、前期谈判和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报告等;直投项目投资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前景分析、投资规模及收益测算、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报告等。
第二十条 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审核上报的子基金设立方案或直投项目投资方案,并报基金理事会同意。
第五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对于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一般最高不超过该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30%。区产业引导基金对于直投项目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投后总股权的20%,原则上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战略性或并购重组类项目除外)。
第二十二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经基金理事会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的各类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在湖州市南浔区注册;
(二)重点投向数字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文化等产业,并根据区委区政府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三)投资于湖州市南浔区企业的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区产业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金额的2倍;
(四)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者,向产业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新设立子基金,申请产业引导基金出资的投资企业,其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2个;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20%,特别重大项目经基金理事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五)子基金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应超过该子基金总规模的10%(战略性或并购重组类项目除外);
(六)子基金对一个企业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该企业投后总股权的20%(天使投资项目、战略性或并购重组类项目除外);
(七)区产业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区产业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除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产业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或参与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区产业引导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六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一般程序为:项目提出(征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决会评审、公示、组织实施等。
第二十八条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政策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面向各镇、开发区及社会征集投资意向,向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提出具体项目投资方案。
第二十九条 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对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公司形成投资建议书,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具体建议。
第三十条 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建议书,原则上提交投资决策会议进行审议决策,亦可由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会同区级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基金理事会主席批准。投决会由基金理事会主席或其授权相关人员主持,投决会成员由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三十一条 经审议通过或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基金管理公司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协议,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报送终止投资情况,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向基金理事会报备。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
第三十三条 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基金公司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实际出资额的0.6%的比例,按年支付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管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项目,经基金公司提出申请,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可从基金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对投资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基金公司提出建议,并报基金理事会批准,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滚动投资。
第八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六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基金管理公司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基金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三十七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可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区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如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如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
第三十八条 采取子基金模式运作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产业引导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区产业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区产业引导基金方案政策导向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区产业引导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九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四十条 区财政局应会同相关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对区产业引导基金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进行决策,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基金公司要认真代为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区产业引导基金运作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基金投资运作、风险控制、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第四十二条 基金公司要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及时报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和基金公司备案。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四十四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委托一家在南浔有分支机构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提议并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产业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对区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的子基金运作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投资项目开展考核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对于运作较好的项目,可采取追加投入、利益让渡、公开表彰等方式给予激励;对于运作成效较差的项目,应减少投资,直至提前退出。
第四十六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向合作对象支付收益;出资部分实现收益的,不得超出税后收益总额向合作对象让渡收益。
第四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黑名单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机构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有权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
(一)限期整改;
(二)在区财政局、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公司网站等公布其违规违约行为,并将相关情况载入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区产业引导基金停止与其合作。
(三)由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会同区发改经信局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予以公告或开展联合惩戒;
(四)造成区产业引导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八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政府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理事会同意后撤销或更换受托管理机构,必要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 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 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 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
(四) 擅自将托管资产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用途;
(五) 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再继续承担委托工作的,应将所有相关档案资料以及托管资产移交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并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公司报送区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基金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二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公司提交区产业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由基金公司审核后报基金理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发生区产业引导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情况,由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并获批复后进行处理。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一)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或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化;
(三)直投项目主要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第五十四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直投项目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或企业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基金管理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或企业进行审计。
第五十五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公司报告,并由基金公司及时提出意见报基金理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南浔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浔政办发〔2015〕9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在子基金责任或合作协议等文件中载明。相关领域区产业引导基金实施办法,由区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制订,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实施。
第五十八条 区产业引导基金与中央、省、市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经基金理事会批准,区产业引导基金可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