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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794366679Y/2025-00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5-06-04
文  号: (浔住建)许准字〔2025〕第20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浔住建)许准字〔2025〕第201号南浔鼎尖蛋糕店(经营者官志强):你于2025年06月04日提出的于2025年06月04日至2025年06月10日在湖州市南浔镇南林路170号店面前人行道临时占道8平方米(长8米,宽1米)作为店面装修施工临时辅助场地的行政许可申请,本局已于2025年06月04日受理(统一办件编码:330503250604866318
索 引 号: 11330525794366679Y/2025-00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5-06-04
文  号: (浔住建)许准字〔2025〕第201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浔住建)许准字〔2025〕第201号南浔鼎尖蛋糕店(经营者官志强):你于2025年06月04日提出的于2025年06月04日至2025年06月10日在湖州市南浔镇南林路170号店面前人行道临时占道8平方米(长8米,宽1米)作为店面装修施工临时辅助场地的行政许可申请,本局已于2025年06月04日受理(统一办件编码:330503250604866318

关于南浔鼎尖蛋糕店(经营者官志强)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浔住建)许准字〔2025〕第201号

南浔鼎尖蛋糕店(经营者官志强):

你于2025年06月04日提出的于2025年06月04日至2025年06月10日在湖州市南浔镇南林路170号店面前人行道临时占道8平方米(长8米,宽1米)作为店面装修施工临时辅助场地的行政许可申请,本局已于2025年06月04日受理(统一办件编码:330503250604866318231)。经审查,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同时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准予你在湖州市南浔镇南林路170号店面前人行道临时占道8平方米(长8米,宽1米)作为店面装修施工临时辅助场地,有效期自2025年06月04日至2025年06月10日。 

 

                                                 湖州市南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依法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第二款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市容市貌、城市交通、市民需求等因素,明确可以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开展经营活动的时间、地段,并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3、《湖州市南浔区物价局 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浔价[2008]12号: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主干道0.6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5元/天·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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