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MB18498829/2023-000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文广旅体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18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以案说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随着多媒体信息化时代的推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给人们生活、学习带来诸多便利;但网络上也会充斥着一些少儿不宜的内容,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心理的健康发展,且因未成年人的自制能力较弱,容易上网成瘾,对身心危害极大,国家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
索 引 号: | 11330525MB18498829/2023-000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文广旅体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18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以案说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随着多媒体信息化时代的推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给人们生活、学习带来诸多便利;但网络上也会充斥着一些少儿不宜的内容,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心理的健康发展,且因未成年人的自制能力较弱,容易上网成瘾,对身心危害极大,国家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
【以案说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以案说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
随着多媒体信息化时代的推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给人们生活、学习带来诸多便利;但网络上也会充斥着一些少儿不宜的内容,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心理的健康发展,且因未成年人的自制能力较弱,容易上网成瘾,对身心危害极大,国家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但个别网吧因疏于管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例如,南浔某网吧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20日10时00分,原湖州市南浔区文化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南浔某网吧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对外营业,证照齐全。执法人员在检查网吧13号机时,发现上网消费者出示的身份证显示为薛某某,2000年2月4日出生,届时为未成年人。执法人员随即调取网吧PUBWIN系统进行检查,发现网吧13号机登记信息显示为:尤某某,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二者信息不符。随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责令网吧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浔文说法
因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已构成违规。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四)…;(五)…。”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浔文提醒
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网吧应及时强化管理工作,不得出现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情况。在此,南浔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呼吁广大市民如在消费中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情况请及时与我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联系反馈(联系电话:0572-3023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