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K14997863C/2019-001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19-11-01 |
文 号: | 浔政办发〔2015〕14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公租房保障 |
索 引 号: | 11330525K14997863C/2019-001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19-11-01 |
文 号: | 浔政办发〔2015〕149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公租房保障 |
南浔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ENXD01-2015-0015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浔政办发〔2015〕149号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南浔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浔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05〕65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3〕37号)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本实施细则保障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大学毕业生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区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以下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一)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组成:(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与申请人有法定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人员是否列入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能计入家庭成员。
(二)新就业无房大学毕业生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就业单位为主体申请。
(三)区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工作,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准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条件。
1.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原则申请,申请人须为已婚(含离异、丧偶)或年龄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并具有南浔区户籍连续5周年以上(孤儿除外)。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申请人。
申请家庭其他成员须具有南浔区户籍且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以及服刑人员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
2.新就业无房大学毕业生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人须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二)经济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及以下(具体标准由区住房保障办向社会公布)。
申请家庭成员购有10万元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为准)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小轿车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一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以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为准)。
(四)新就业无房大学毕业生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地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满12个月。
外来务工人员还须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为或批准为杰出或优秀职工、劳动模范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称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收入条件限制。
三、保障形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包括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未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镇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
(一)实物配租:对符合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通过现场公开
抽号方式确定具体实物配租住房的房号,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安排在第四季度(未经公示的列入下年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家庭可以在公开摇号前选择实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对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因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因素,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未获得实物配租或者符合实物配租但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三)租金核减: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以下的家庭才有资格申请租金核减,保障标准面积内其承租的公房按公共租赁住住房租金标准缴纳,不足保障标准部分的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超过保障标准部分的面积仍按原租金标准缴纳。
四、保障面积、配租租金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及方法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面积按人均保障18平方米/人计,每户最低保障36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上述保障面积应扣减现有住房面积。
(二)实物配租按保障家庭人均年收入不同,分为四档租金标准:①低保户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成套住房每月0.6元/平方米、非成套住房每月0.3元/平方米;②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以下的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成套住房每月1元/平方米、非成套住房每月0.5元/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的面积按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算。③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80%之间的保障家庭: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的30%-40%左右;④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100%的保障家庭:租金标准为同地段同类型市场租金的50%-60%左右。(具体租金标准,由区物价局会同区住房保障办核定并在配租方案中公布)
(三)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标准:①按保障家庭人均年收入不同,分为四档租赁补贴标准;②保障对象享受租赁补贴标准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③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每户每月实际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补贴标准。(具体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区住房保障办在配租方案中公布)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
1.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在申请期内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社区领取《南浔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2.新就业无房大学毕业生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在申请期内凭身份证和《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到就业单位领取《南浔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3.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分别送所在单位和房产、国土、征收(拆迁)、公房、公积金、社保等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经上述部门审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交户口所在地社区(村)。
申请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已完成审核);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病种的,须提供《特殊病种专用证历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中有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须提供有效证件和民证部门的证明;
(5)“三属”成员家庭、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有工作单位的,须由单位出具有无承租自管房证明。涉及征收(拆迁)的,应提供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的批地建房、征收(拆迁)安置的相关材料;
(7)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9)住房保障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受理。
社区(村)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材料及申请家庭情况予以核对,并张榜公布7天,材料不齐的应按要求补正。将核对通过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古镇管委会),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古镇管委会)应按要求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区住房保障办。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回。
(三)初审。
区住房保障办将《申请表》送国土、民政、市场监管、税务、车辆、户籍等管理部门,由各部门分别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工商登记信息、完税证明以及车辆、户口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区住房保障办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并将相关材料退回。
(四)复审。
区住房保障办对申请材料组织复审。对有疑义的,由区住房保障联合审核小组进行联审。对复审通过的,在南浔城交网及镇、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将相关材料退至镇。
六、轮候与配租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区住房保障办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三属”成员家庭、低保户家庭、重残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残疾军人家庭、复员军人家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家庭配租,其次向区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涉及被征收或腾退的家庭配租。配租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由高到低确定配租资格,当出现末位得分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
未取得配租资格的轮候对象,其轮候资格从本次配租结束之日起保留三年。当轮候期超过一年以上的,须在配租前进行资格复审。
(三)评分方法。基础分为100分,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或减分:
1.无房的,不扣分;现有住房在10平方米以下的,扣6分。10-15平方米以下的,扣8分;15-20平方米以下的,扣10分。
2.申请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加10分。
3.在本市获得区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加10分;在本市获得市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省级及以上先进荣誉称号的,加30分。
4.没有非营运小轿车的,加10分。
(四)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房源分配通过现场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操作程序如下:第一步,摇号确定顺序号;第二步,按顺序号摇号确定房号。摇号过程由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及监察部门等参与监督。
申请人未能按时到场摇号,但在当日当场次摇号结束前能到场的,可在最后一户顺序号摇完后接着摇号。
(五)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户数少于推出的房源数时,直接组织摇房号。
(六)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入住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入住手续并签订《南浔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
(七)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统一配租的,或参加统一配租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租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自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合同管理
(一)初次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各项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义务。
6.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三)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须按3个月的租金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情形的,退还保证金本金。存在违约情形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租金及相关费用。
(四)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间死亡的,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可在原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继续承租,但需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
八、租金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属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鼓励用人单位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规定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建立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承租人在缴纳租金时可通过公积金个人账户提取支付,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另行交纳。
(三)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四)新就业无房大学毕业生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和其他费用由用人单位统一代为支付。
九、使用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统一办理缴费卡并按时交纳租金。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发生住房、收入等情况变化的,应及时向区住房保障办申报。
(四)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未经批准不得对房屋进行自行装修。对于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内部设施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五)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办组织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但须签订续租合同,续租合同期最多不超过3年。
十、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十一、附则
(一)区住房保障办应公布相关部门审查窗口的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各相关审查部门在申请期限内应有专人负责办理审查事项。
(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户籍、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条件的截止时间为上年度12月31日。
(三)住房核定范围:申请家庭成员在南浔区内所有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货币安置、期房安置),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途径取得的自有房屋(含营业房、厂房),自建房(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市场租金除外)。
(四)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五)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后取消其住房租赁补贴。
(六)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25;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非成套砖混结构住房,建筑面积为使用面积乘1.4。
(七)本实施细则中的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八)本实施细则的区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按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政策实施,并报区住房保障办备案。
(九)本实施细则名词解释:
1.“实物配租”: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向保障对象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2.“租赁补贴”:指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的货币保障形式。
3.本实施细则中的“特殊病种”,是指属《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湖人社发〔2012〕145号)中规定的病种。
4.本实施细则中的“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程序取得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5.本实施细则中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具体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并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
6.本实施细则中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但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并在民政部门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
7.本实施细则中的“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8.本实施细则中的“低保户”,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并在册的《南浔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总工会核发并在册的《南浔区低收入职工优惠证》(A证)。
9.本实施细则中的“重残疾”,是指已取得残联部门核发的一级、二级残疾等级证书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等级证书的人员,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10.本实施细则中的“新就业无房大学毕业生”,是指毕业未满5年,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无房人员。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30日印发的《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浔政办发〔2014〕99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