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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5-014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5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农民专业合作社 吊销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5-014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5-06-25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农民专业合作社 吊销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吊销公告
经查,湖州南浔大后方果蔬专业合作社和湖州南浔超静果蔬专业合作社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系2022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应依法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却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我局组织的未年报农民专业合作社核查中,发现该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025年4月29日,我局通过南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局公告发布了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无法以其他的方式送达决定书,故我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责令上述当事人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
附件: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序号 | 统一代码/注册号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1 | 93330503598522937N | 湖州南浔大后方果蔬专业合作社 | 吴萍萍 |
2 | 93330503579306454D | 湖州南浔超静果蔬专业合作社 | 许爱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