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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5-009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17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为了充分了解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现将《南浔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4月2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南浔区农业农村局。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5-009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5-04-17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为了充分了解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现将《南浔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4月2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南浔区农业农村局。 |
关于向社会征求《南浔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建议的公告
为了充分了解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现将《南浔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4月2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南浔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南林中路999号农水大楼
联系人:张妍,联系电话:0572-3083023
附件:南浔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7日
附件
南浔区村级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逐步化解现有债务,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州市农业农村局等6部门关于加强村级债务管理的意见(试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偿还责任,直接借入或拖欠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包括金融机构借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以及应付工程款、应付工资等各类应付款。不包括应付征地补偿费等各类专项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暂收款和递延收益。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村级债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纪委监委要加强对日常监督发现和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等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落实责任追究;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镇、村干部关于控债化债工作的教育培训;巡察机构要将村级债务控制和化解情况列入对村社巡察内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运转经费和各类奖补资金的保障;各金融机构要加大金融支农惠农力度,切实减轻村级负担。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做好村级债务控制化解工作。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化解实施主体,承担村级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社管会要落实“三资”管理各项制度,因村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科学制定还债计划,避免盲目举债。社监会要切实增强监督责任意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督促社管会及时整改“三资”管理存在问题,促进“三资”管理全面规范、债务可控。
第五条 各镇(街道)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的监督责任主体,将村级债务管控和化解列入区对各镇(街道)乡村振兴考核,列入各镇(街道)党政“一把手”离任“五责”交接清单。
第二章 存量债务管理
第六条 规范村级债务核算。各镇(街道)应当对所辖村社的存量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查,经张榜公示、民主评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确认后,锁定存量债务数额,逐笔建立债务管理台账。村级债务需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内进行核算,严禁出现账外债务。
第七条 健全村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区级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所辖村社债务情况的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依托“浙农经管”系统,及时监控和研判村级负债情况,做好风险防控。干部离任应详细交接债务手续。
第八条 实行村级债务“三色预警”管理。各镇(街道)须加强村级债务风险评估,对达到以下4项指标的村,列为红色预警村;对同时达到(一)和(二)2项指标的村,列为黄色预警村;其他村列为蓝色监管村。加强对红色和黄色预警村债务管理,黄色预警村严控新增债务,红色预警村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
(一)经营性资产债务率超过60%(债务总额/经营性资产总额);
(二)债务收入比超过3(债务总额/经营性收入<近3年平均值>);
(三)村级债务总额超过1000万元;
(四)债务货币资金比超过1(债务总额/货币资金总额)。
第三章 新增债务控制
第九条 强化债务源头管控。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审慎投资经营性项目,严禁盲目、违规新建项目;严禁借债维持运转或兴办超越集体经济能力的事业;严控村集体办公费、报刊费、差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确因征地拆迁、招商引资等需要开支的,须本着简朴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超出部分一律不得入账;不得以村集体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条 严格执行债务申报审核制度。新增债务须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执行“五议两公开”机制,明确举债原因、金额、期限、利率、偿债资金来源、存在风险等,经村级民主决策通过后经属地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审核且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规范村级项目审核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项目须严格履行“民主决策-村级申报—镇(街道)审核—公开公示”的程序,未经审核不得擅自实施。
1.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镇(街道)限额以下工程管理要求审核后组织实施,其中3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南浔区村级小额简易工程造价库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2.投资规模在4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经属地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公开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
3.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属地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审核后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
第四章 债务清理化解
第十二条 区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级债务化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选取不少于5%的债务问题突出村,重点指导和督促其债务化解,定期核查化债成效。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应当针对不同村的债务情况,“一村一策”制定具体的债务化解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化债时限,逐步化解存量债务,并将村级债务化解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任期内的重要工作内容列入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认真分析各类债务的形成原因和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实行分类化解。
1.账务清理。优先化解因账务处理不及时形成的债务。充分运用债权债务相抵、长期挂账核销、协商减免等方式,化解部分村级债务。
2.降息减债。对民间高息借款进行全面清理降息,及时归还期限短、利率高的民间和个人借贷;短期无法化解的,想方设法转化为期限长、利率低的银行借贷。
3.收欠还债。全面排查各类应收未收款项和未兑现合同债权,积极催收各类应收款项,确保“应收尽收”,为化解债务提供资金来源
4.盘活偿债。对闲置的资产及村集体拥有的机动地等,依法依规通过对外投资、租赁等方式进行盘活,收益资金用于还债。
5.创收还债。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托资源、资产和提供社会化服务等优势,发展投资少、风险小的创收实体,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未经镇(街道)审核同意擅自举债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不切合实际下达村级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升级达标计划任务等原因形成村级债务的单位和个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将村级债务化解纳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村干部激励内容,各镇(街道)要统筹建立村干部待遇与村级债务化解绩效挂钩机制,适当拉开村干部待遇差距,激发工作热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镇街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浔委农办发〔20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