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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听证公告
本公告附件所列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请上述企业在知悉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详见南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anxun.gov.cn/)。联系电话:0572-3097220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