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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3474/2023-019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南浔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3-07
文  号: 浔卫健〔2023〕4号 统一编号: ENXD67-2023-00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括: 中西医, 卫生, 人才, 师承, 中医
索 引 号: 113305250025653474/2023-019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南浔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3-07
文  号: 浔卫健〔2023〕4号
统一编号: ENXD67-2023-0001 ENXD67-2023-00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括: 中西医, 卫生, 人才, 师承, 中医

关于印发《南浔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定向培养+中医师承”中西医双轨制培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7 09:57:11
政策解读 >

高新区、各镇街,区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南浔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定向培养+中医师承”中西医双轨制培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区卫生健康局    区委编办    区发改经信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财政局
                                                                                                          2023年3月7日


                                        南浔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定向培养+中医师承”中西医双轨制培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现决定开展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定向培养+中医师承”中西医双轨制培养,在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基础上,定向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师承培养,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群众对健康服务的多元化需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发展壮大医疗卫生队伍,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和社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区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实施临床医学大专定向培养(以下简称“定向培养”)和中医师承两种培养模式。定向培养坚持“招录与招聘并轨”政策,由区政府委托湖州师范学院等医学高校按需培养,面向社区培养南浔籍三年制临床医学生,毕业后按规定参加2年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中医师承通过选拔一批南浔籍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员,通过本区中医师承教学培养计划后,培养一批南浔籍能中会西的村级中医,满足辖区群众多元化的健康需求。
  二、培养程序
  (一)定向培养
  招聘计划、招录与招聘程序、学习费用补助政策、就业与待遇等按照《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执行。
  1.定向培养工作实行招生与基层医疗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轨进行。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
  2.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社保局在高考成绩公布前,按照公开招聘规定和经区委编办核准的用编计划,发布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3.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当年度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区卫生健康局。
  4.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各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商区人力社保局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
  5.各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南浔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将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区卫生健康局和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6.定向培养学生在校培养期间由所在学校按照专科学制3年培养,毕业后将定向培养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抄送区卫生健康局。
  7.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区医疗集团、区第二医疗集团和区中医院原需求计划进行统一分配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定向培养学生到岗后,根据各单位统一安排参加轮岗和2年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根据本单位安排到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业,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并接受定期考核。
  (二)中医师承
  1.首批培养名额为30名左右,具体名额由区委编办、区卫生健康局和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区医疗集团、区第二医疗集团和区中医院实际需求统筹分配,后续批次培养视实际情况再定。
  2.培养对象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30周岁,南浔区户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身体健康,吃苦耐劳,本人愿意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热爱中医药事业,无不良或不诚信行为记录的人员。
  3.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可通过村委报名,再由镇街向区卫生健康局推荐,或者由本人直接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名,最后由区卫生健康局按照规定程序择优产生(以培养公告为准)。
  4.培养对象可以寻找合适的指导老师(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副主任中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也可以由区卫生健康局统一安排,与指导老师签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备案后,确定为中医师承人员。
  5.对确定的中医师承人员,由区卫生健康局委托浙江中医药大学举办中医师承人员学习班,统一授课,学制3年,与此同时连续跟师学习,中间穿插进行,3年后根据学习师承情况提出出师考核,并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同意后,统一向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出师考核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考核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6.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师承人员,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区内医疗机构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参加并通过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行医资格,经区卫生健康局注册后方可到村级卫生服务站依法从业。
  7.培养对象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注册后,定向到村级卫生服务站从业,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纳入医院编外人员管理,签订编外用工劳动合同,并接受定期考核。
  三、配套保障
  (一)定向培养
  1.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专科层次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医师承
  1.对取得相应资格并在定向村级卫生服务站从业的培养对象,其在中医师承培训班3年期间的师承经费、在校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及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后在医疗机构1年试用期的住宿费和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区级补助标准为4万元/人、属地镇街配套2万元/人。相关费用由培养人先行支付,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合同后补助总额的60%,服务满5年后补助剩余40%。
  2.跟师学习期间和实习期由所在医疗机构协助提供住宿、学习、生活等必要条件,加强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
  3.所有确定的培养对象,均纳入个人信用体系和征信体系,实行个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
  4.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定向村级卫生服务站从业的培养对象,符合公开招考条件的可以通过考试择优录取为卫生医疗机构事业编制(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用编计划需事先报区委编办核准。
  四、违约条款
  (一)定向培养
  1.定向培养生在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并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
  2.乙方正常毕业后不回本区基层工作的或在用人单位服务期限少于5年的(不含规范化培训时间),不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政策待遇,已经获得补助的应当全额返还,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
  3.对于未能按期毕业的或肄业的定向培养生,按规定不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政策待遇,但不作为违约处理。
  4.对于乙方并非不可抗因素而单方面违约的,甲方建议培养院校将不诚信记录列入学生个人档案。
  (二)中医师承
  1.培养对象在规定年限8年内未能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视为违约行为,培养费用自行承担。
  2.培养期间中途退出、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但不回定向村级卫生服务站工作以及服务期内辞职辞退的,均视为违约行为,培养费用不予补助并退还已补助的培养费用,并录入信用平台和个人征信体系不良记录。
  3.通过公开招考纳入医疗卫生机构事业编制(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的培养对象原则上不得调离原单位,因个人原因离开定向岗位的,视为违约行为,事业编制不再保留,并录入信用平台和个人征信体系不良记录,特殊情况经区卫生健康局调配的除外。
  4.培养和工作期间,因严重违法,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的,即视为违约,培养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关系,收回已支付的培养费用,如对培养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5.身体患病、服兵役等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特殊原因,以及无法完成既定学习任务中途退出,确实不能从事约定的工作和完成工作年限的,不视为违约,培养费用不予补助并退还已补助的培养费用。
  五、其他
  (一)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3528137-75533-133-镇街道、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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