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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送达公告(2023-000013)
王庆伟:
我局在调查你涉嫌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一案时,于2023年10月27日向你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陈集乡高房村联圩组邮寄送达(浔人社询字〔2023〕第000006号询问通知书)时,因你不接电话拒收;于2023年11月10日委托固始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你户籍所在地送达(浔人社监令字〔2023〕61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时,因你拒收且无成年家属在家,故在你家进行张贴。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浔人社责改决字〔2023〕第000013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
你应自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的,我局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湖州市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