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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2-001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2-14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2-001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2-02-14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
南浔区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警察公共关系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浔区东迁街道年丰路1388号金融中心B楼区公安分局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2-3010110
传真号码:0572-3066022(仅作为依申请公开联系方式,不作为依申请公开正式渠道)
互联网联系方式: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点击“我要咨询、我要投诉、我要举报、领导信箱、我要建议、查询评价”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http://www.nanxun.gov.cn/col/col1229248430/index.html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公开类别、索引码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方式、责任处室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网站地址为:http://www.nanxun.gov.cn/col/col1229234146/index.html?s=349;
指定地点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及申请受理点(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金融中心B座);
公开时间为:工作日上班时间(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政府公告);
联系电话:0572-3010110。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及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开,确保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法制大队
联系电话:0572-3066037
邮政编码:313009
传真号码:0572-3066022
通信地址:湖州市南浔区东迁街道年丰路金融中心B座南浔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政府信息公开)。
(三)受理方式
目前,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现场申请、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现场或书面申请的,“申请人”可在受理地点获取《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也可在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nanxun.gov.cn/col/col1229234146/index.html?s=349)中获取。“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到受理地点向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网上申请的,“申请人”可在南浔区门户网站(网站地址为:http://www.nanxun.gov.cn/col/col1229234146/index.html?s=349)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中选中区公安分局进行网上申请,也可以在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进行网上申请。
(四)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通信地址:湖州市南浔区东迁街道年丰路金融中心B座南浔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政府信息公开)。
联系电话:0572-3066037
传真号码:0572-3066022
邮政编码:313009
3.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4.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5.网上申请。“申请人”需按要求规范填写真实的相关信息,对于无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将不予回复,“申请人”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在填写《申请表》时,要写明“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线索;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区政府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 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七)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八)收费标准
1.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 (2015) 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 )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