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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1-046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南浔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1-08-02 |
文 号: | 浔政办发〔2021〕2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南浔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度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南浔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浔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南浔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南浔区地震应急预案》《南浔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南浔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南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21-046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南浔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1-08-02 |
文 号: | 浔政办发〔2021〕2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南浔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度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南浔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浔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南浔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南浔区地震应急预案》《南浔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南浔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南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7个预案的通知
南浔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度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南浔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南浔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南浔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南浔区地震应急预案》《南浔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南浔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南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南浔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事故专业救援组及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分析
3.2 预防
3.3 预警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接报
4.2 应急响应
4.3 先期处置
4.4 预案启动
4.5 现场处置
4.6 人员安全防护及疏散
4.7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 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与调查评估
5.1 后期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6.2 救援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医疗保障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7.2 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
9.2 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落实生命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理念,规范南浔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能力,通过风险分析、预警、预测和预报等手段,建立完善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预防、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浔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专项应急预案对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应急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预防为主、救演结合。
1.5 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I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以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必要时由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
成 员: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度假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区城投集团、区交投集团、区旅投集团、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国网湖州南浔供电分公司、新闻传媒南浔分中心、中国电信南浔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浔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浔分公司分管领导以及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启动本预案;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执行;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 日常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制定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方案,并牵头组织演练;统计分析本区生产安全事故规律、特点,为修订预案提供科学依据;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协调消防、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制订救援方案,提交区指挥部;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区级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部:按照《南浔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事故现场媒体的活动。
区融媒体中心:协助开展应急宣传工作,报道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动态;做好先进事迹的报道。
区发改经信局:负责协调有关重点单位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协调保障事故现场的通信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指导协助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经费发放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应急救援提供资金保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劳动关系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施工、市政工程、城镇燃气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工程施工车辆机械等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工程建设、水上交通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及撤离人员、运输救援物资;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公路运输保障工作;参与、协调交通事故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生产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商贸流通领域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到位和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综合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管辖范围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人武部: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民兵参与救援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负责火灾扑救、抢险以及消除危险源和污染物的洗消去污;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督促事故单位依法进行事故赔偿,维护职工权益;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城投集团、区交投集团、区旅投集团:负责下属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爆物品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信息接报并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范围内的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道路交通的通畅,救援装备顺利到达救援现场;负责现场保卫警戒、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协助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疏散危险区范围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与危害控制;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体的应急监测,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协助各镇(街道、开发区)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国网湖州南浔供电分公司:负责对事故发生地采取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等措施,为救援行动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新闻传媒南浔分中心:配合宣传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中国电信南浔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浔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浔分公司:负责对事故发生地提供通信便利,为救援行动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协助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4 事故专业救援组及职责
2.4.1 事故抢险组:
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技术专家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现场伤员的搜救,事故后协助事故现场的洗消工作。
2.4.2 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公安、消防、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4.3 现场警戒和疏散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2.4.4 物资供应组:
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发改经信、住建、交通、商务、民政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
2.4.5 环境监测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2.4.6专家咨询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农业生产、水利工程、建筑施工等领域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分析
全区生产安全风险主要分布在木地板、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尤其是全区中小微企业占比较高,开发区、南浔镇区、旧馆街道、双林镇、善琏镇中小木业、小毛纺企业众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隐患问题突出、员工安全素养不高、监管难度较大。一些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特种设备、有限空间作业、粉尘涉爆等,面临的安全风险较大。
3.2 预防
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预案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3.3 预警
区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动态把握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相关单位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接报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拨打110、119、120等电话报警,同时向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3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报告事件初步情况,最迟不得超过l小时。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4.2 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依次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应对较大以上事故,区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启动Ⅲ级以上响应,并按照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事故,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并做好预防。
4.3 先期处置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措施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2)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组织人员以营救遇险人员和控制危险源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
4.4 预案启动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若事态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请求的;或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的;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进入区级应急响应。
4.5 现场处置
4.5.1 实施应急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安全保卫、新闻报道、事故抢险、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专家技术、善后处理等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应急工作组要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5.2 扩大应急
生产安全事故已经或可能进一步扩大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指示启动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近地区安全时,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立即通报邻近地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区人民政府视情及时报告市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4.6 人员安全防护及疏散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并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7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按照本预案部门职责分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
4.8 响应结束
在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结束现场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与调查评估
5.1 后期处置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做好对受害人员的救治、救助、赔偿、补偿、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清除、公共设施修复和疫病防治工作。
5.2 调查评估
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提交区人民政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1)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企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6.2 救援物资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区域的事故特点,做好辖区内的应急物资储备和保养工作,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切实提高本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6.3 资金保障
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企业(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4 技术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建立完善应急专家组和应急资源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5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落实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负责保障事故现场的通信畅通。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练
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规模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区级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安全生产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本预案应根据需要及时评估和修订。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浔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浔政办发〔2017〕128号)同时废止。
南浔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事故专业救援组及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分析
3.2 预防
3.3 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事故接报
4.2 应急响应
4.3 先期处置
4.4 预案启动
4.5 现场处置
4.6 人员安全防护及疏散
4.7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 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与调查评估
5.1 后期处置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6.2 救援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医疗保障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7.2 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
9.2 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牢固树立生命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理念,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浔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本预案不包括城镇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健全完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协同指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区级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制,强化各级、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的职责。
专业救援,科学施救。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通过专业化救援、实现科学施救。减少盲目施救,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1.5 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I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5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重大(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1O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较大(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般(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疏散转移5000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以下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必要时由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主要领导。
成 员: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度假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区城投集团、区交投集团、区旅投集团、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国网湖州南浔供电分公司、新闻传媒南浔分中心、中国电信南浔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浔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浔分公司以及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启动本预案;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执行;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 日常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受理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制定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方案,并牵头组织演练;统计分析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规律、特点,为修订预案提供科学依据;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协调消防、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制订救援方案,提交区指挥部;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区级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部:按照《南浔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负责组织事故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事故现场媒体的活动。
区发改经信局:负责协调有关重点单位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协调保障事故现场的通信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融媒体中心:协助开展应急宣传工作,报道全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动态;做好先进事迹的报道。
区民政局:指导协助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经费发放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负责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应急救援提供资金保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的劳动关系认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施工、市政工程、城区燃气等领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工程施工车辆机械等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工程建设、水上交通等领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及撤离人员、运输救援物资;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公路运输保障工作;参与、协调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商贸流通领域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导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到位和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领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综合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管辖范围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人武部:当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民兵参与救援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负责火灾扑救、抢险以及消除危险源和污染物的洗消去污;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总工会: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理,督促事故单位依法进行事故赔偿,维护职工权益;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区城投集团、区交投集团、区旅投集团:负责下属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爆物品等领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信息接报并及时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范围内的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道路交通的通畅,救援装备顺利到达救援现场;负责现场保卫警戒、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协助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疏散危险区范围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与危害控制;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体的应急监测,测定事故污染区域、污染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协助各镇(街道、开发区)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国网湖州南浔供电分公司:负责对事故发生地采取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等措施,为救援行动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新闻传媒南浔分中心: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中国电信南浔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浔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浔分公司:负责对事故发生地提供通信便利,为救援行动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协助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4 事故专业救援组及职责
2.4.1 事故抢险组:
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技术专家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组织搜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灭火、化学品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4.2 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由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2.4.3 现场警戒和疏散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公安相关部门人员、交通运输、事故发生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2.4.4 物资供应组:
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发改经信、商务、应急、交通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
2.4.5 环境监测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发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2.4.6 专家咨询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交通、住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为现场救援指挥提供技术咨询。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分析
南浔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较多,涉及液氯、液氨等多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尤其是菱湖镇工业园区,和孚镇化工集中区聚集了较多的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欠缺、职工安全素质不高、安全风险相对较大。
3.2 预防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器材、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预案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控,强化日常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3.3 预警
区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对报警事件的风险、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事故接报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拨打110、119、120等电话报警,同时报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3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报告事件初步情况,最迟不得超过l小时。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事故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4.2 应急响应
危化品事故应急响应依次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应对较大以上事故,区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启动Ⅲ级以上响应,并按照省、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4.3 先期处置
(1)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采取措施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2)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组织人员以营救遇险人员和控制危险源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3)当上级政府、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4.4 预案启动
根据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若事态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请求的;或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的;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进入区级应急响应。
4.5 现场处置
4.5.1 实施应急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安全保卫、新闻报道、事故抢险、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专家技术、善后处理等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应急工作组要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5.2 扩大应急
危险化学品事故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指示启动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近地区安全时,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立即通报邻近地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区人民政府视情及时报告市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4.6 人员安全防护及疏散
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并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2 群众的安全防护及疏散
(1)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安置等。
(3)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7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按照本预案部门职责分工,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
4.8 响应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结束现场应急响应。同时,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5 后期处置与调查评估
5.1 后期处置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灾难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调查评估
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提交区人民政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1)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未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应与邻近建有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
(3)菱湖镇工业园区和孚镇化工集中区要适时建立专业的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
6.2 救援物资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区域的事故特点,做好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储备和保养工作,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切实提高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6.3 资金保障
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企业(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4 技术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建立完善应急专家组和应急资源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5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落实专门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负责保障事故现场的通信畅通。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区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练
区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规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区级各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本预案应根据需要及时评估和修订。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浔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浔政办发〔2017〕128号)同时废止。
南浔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系统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应急工作组划分及主要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先期处置
4.3 预案启动
4.4 现场处置
4.5 人员安全防护及疏散
4.6 通信联络
4.7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 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与调查评估
5.1 后期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6.2 救援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医疗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8 通信与信息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7.2 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备案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科学处置。始终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放在首位,采用先进的灭火救援装备和科学的技战术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救援大队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切实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南浔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区内发生的,需要联合各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火灾事故。
1.5 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般火灾事故(Ⅳ级)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必要时由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领导。
成 员: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发改经信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国网湖州南浔供电分公司、新闻传媒南浔分中心、中国电信南浔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浔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浔分公司分管领导。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全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启动本预案;组织指导全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救援行动做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要求启动市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2 日常办事机构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受理火灾信息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制定全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方案;统计分析本区火灾事故规律、特点,为修订预案提供科学依据;向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接到火警后,立即带领消防车到火灾现场灭火,并将火灾报告市消防支队。如火灾事故属较大火灾事故或以上级别的,或需要市消防支队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一般火灾事故,立即向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市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完成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或上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纪委监委:组织各级监察机关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处置火灾事故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及救援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追究在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区委宣传部:在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火灾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区发改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物资和能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方案,指导、督促和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火灾发生地的供水、供气部门及时调整管网压力,或敷设临时供水管线,或关闭火灾发生地需要关闭的供气管道阀门,确保火场扑救用水。提供建筑设计和相关设施资料。
区交通局:负责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征集社会运输车辆用于应急运输。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运转伤员,并统计救治人员情况;必要时组织全区范围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减少人员伤亡。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与查处。
区人武部:当发生火灾需要增援,根据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民兵参与扑救和安全保卫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事故报告,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督促各镇(开发区、街道)制订完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全区灭火救援演练,建立火灾事故救援专家组,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火灾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秩序稳定,加强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保障救援交通畅通。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国网湖州南浔供电分公司:负责对事故发生地采取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等措施,为救援行动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新闻传媒南浔分中心:配合宣传部门做好火灾新闻报道工作。
中国电信南浔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浔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浔分公司:根据火灾救援行动需要,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指挥畅通。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内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负责实施火灾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划分及主要职责
2.4.1 救援行动组:
负责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战术依据,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指挥调动消防力量和装备进行增援。该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2.4.2 伤员抢救组:
负责协调各医疗机构赴现场抢救伤员,该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
2.4.3 治安维护组:
负责进行现场治安维护秩序稳定。该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人武部等部门参与。
2.4.4 物资供应组:
负责救援所需物资和装备的供应和运送。该组由区发改经信局牵头,区交通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2.4.5 环境监测组:
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该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其他部门参与。
2.4.6 专家咨询组:
负责指导战术方案的制定,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火灾性质、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和评估;决定消防力量行动的安全保障等,该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
2.4.7 事故调查组:
依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该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其他相关单位参与。
2.4.8 宣传报道组:
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协调新闻记者的采访。该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其他相关单位参与。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报告程序及要求
发生火灾事故时,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核查情况,并报告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3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报告事件初步情况,最迟不得超过l小时。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工作。
3.1.2报告内容
火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火灾范围、过火面积、可能的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包括伤亡、受困人员)、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3.2预防
3.2.1 能力提升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全区火灾防控能力。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3.2.2 隐患消除
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依次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应对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启动Ⅲ级以上响应,并按照省、市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火灾事故,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4.2 先期处置
(1)火灾事故发生后,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与火灾现场联络,密切注视和跟踪火情,区消防救援大队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随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报告火情变化趋势,根据火情发展,组织避灾疏散,平息谣传或误解,保持社会安定。
(2)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人员以营救遇险人员和控制火灾扩大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火灾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4.3 预案启动
根据火灾事故的性质及发展趋势,若事态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或灾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扩大,经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
4.4 现场处置
4.4.1 实施应急处置
根据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治安保卫、新闻报道、火灾抢险、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火情调查、专家咨询、善后处理等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应急工作组要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4.2 扩大应急
火灾事故已经或可能进一步扩大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请求上级启动应急预案。
火灾事故已经或可能波及邻近地区时,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立即通报邻近地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火灾事故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区人民政府视情及时报告市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4.5 人员安全防护及疏散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火灾现场的相关规定。并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防护装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6 通信联络
区发改经信部门要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密切配合,运用现代化通信工具,保证火场内部、火场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区人民政府的通信畅通。
4.7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按照本预案部门职责分工,在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开展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动员民兵、社会救援组织等救援力量,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9 响应结束
在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完毕、火情影响消除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结束现场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与调查评估
5.1 后期处置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火灾事故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做好对扑救伤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及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
5.2 社会救助
(1)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火灾发生情况,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上报情况,结合火情评估情况,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下拨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2)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的基础上,实行群众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评估情况,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房屋修缮。
5.3 保险
区发改经信局应及时协调相关保险公司做好受灾群众、企业单位的相关保险、理赔工作。
5.4 调查评估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提交区人民政府。
对引发火灾事故的原因,区消防救援大队应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成立调查组,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并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区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火灾事故应急队伍建设,整合消防、企事业单位等专兼职救援队伍以及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力量,确保火灾发生后应急力量及时到位。
6.2 救援物资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区域的火灾事故特点,做好辖区内应急物资储备和保养工作,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切实提高本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6.3 资金保障
区、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必须将火灾事故应急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6.4 技术保障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建立完善应急专家组和应急资源库,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5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落实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6.6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要保障火灾事故应急所需各类交通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应急准备措施到位。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的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
6.7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经常检查紧急避难所各类设施设备、物资是否完善,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可提供受灾群众紧急避难使用。
6.8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负责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畅通。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区、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公众防火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火灾事故预防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演练
区、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组织应急队伍、民兵、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开展不同形式、规模的火灾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8 监督管理
8.1监督检查
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火灾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预案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当地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备案。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9.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浔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浔政办发〔2007〕74号)同时废止。
南浔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地震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系统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应急工作组划分及主要职责
3 震情监测和报告
3.1 地震监测
3.2 震情速报
3.3 灾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先期处置
4.3 预案启动
4.4 现场处置
4.5 人员安全防护及疏散
4.6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与调查评估
5.1 后期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6.2 救援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医疗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8 通信与信息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7.2 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备案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和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抗震救灾及防震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应对;综合协调、快速反应;资源共享、减少损失的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南浔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境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震中位于邻近地区或者波及我区的地震灾害事件,参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
1.5 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地震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
1.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5.2 重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1.5.3 较大地震灾害
指造成3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1.5.4 一般地震灾害
指较大范围公众震感强烈、产生社会恐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强烈有感地震;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0-4.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系统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必要时由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区人武部分管领导。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度假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国网湖州南浔供电分公司、新闻传媒南浔分中心、中国电信南浔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浔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浔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必要时,增加其他区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根据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镇(开发区、街道)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直接指挥灾区应急工作;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2 日常办事机构
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汇集上报地震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镇(开发区、街道)、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地震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按照《南浔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地震灾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灾害现场媒体的活动。
区融媒体中心:协助开展应急宣传工作,报道全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动态;做好先进事迹的报道。
区发改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因地震造成电力、长输管道等破坏的抢修抢险;负责协调有关重点单位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协调保障地震灾害现场的通信畅通。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等教学场所因地震造成破坏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学生疏散、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科普宣传和教育。
区科技局:负责地震预报等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对抗震救灾工作开展科技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协同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科普宣传和教育
区民宗局:负责组织协调宗教等场所因地震造成破坏的抢险救援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协助受灾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经费发放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地震灾害抢险和处理资金;负责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应急救援提供资金保障。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因地震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水、房屋、城镇燃气等破坏的抢修抢险;负责协调救灾工程施工车辆机械等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因地震造成陆路交通等破坏的救援抢险;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运输车辆,保障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因地震造成水利工程等破坏的抢修抢险救援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因地震造成农业设施等破坏的抢修抢险救援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相关抢险物资和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商贸流通领域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因地震造成文化、旅游、体育等场所破坏的抢修抢险救援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地震灾害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地震灾害报告、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承担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到位和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受灾地区市场供应、商品流通领域的稳定供应等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受灾地区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度假区管委会:做好所管辖范围内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当地受灾群众的疏散、转移和安置等工作。
区人武部:当发生地震灾害时,根据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民兵参与救援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地震灾害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
区公安分局:负责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范围内的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道路交通的通畅,救援装备顺利到达救援现场;负责现场保卫警戒、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疏散危险区范围内人员。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和宅基地的审批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地震灾害现场环境监测与危害控制,测定遭受地震灾害污染的区域、污染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协助事发地镇(开发区、街道)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国网湖州南浔供电分公司:负责对地震灾害发生地采取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等措施,为救援行动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新闻传媒南浔分中心: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地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工作。
中国电信南浔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浔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浔分公司:负责对地震灾害发生地提供通信支持,为救援行动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内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协助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地震灾害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划分及主要职责
2.4.1 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必要时,调派区有关部门人员。
主要职责:根据地震趋势,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贯彻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开发区、街道)、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现场应急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承担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4.2 震情监视组
震情监视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科技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跟踪监测及异常情况调查落实;及时与省、市地震主管部门联系,获取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工作。
2.4.3 抢险救灾组
抢险救灾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发改经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国网湖州南浔供电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抢救伤员和被压埋人员,抢修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电力等设施;组织调度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
2.4.4 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融媒体中心、区教育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新闻传媒南浔分中心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组织开展对抗震救灾典型事迹的报道和地震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鼓励、动员群众战胜地震灾害,消除地震谣传或误传。
2.4.5 交通治安组
交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消防灭火以及实施特别管制措施,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散布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运输设施及通信设施,确保交通及通信畅通。
2.4.6 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区商务局牵头,区发改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所需物资、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和专项资金管理,保证灾区物价稳定。
2.4.7 灾民安置组
灾民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损失的统计和评估;安置疏散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
2.4.8 次生灾害防御组
次生灾害防御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国网湖州南浔供电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进行监视、控制及预防,防止水灾、火灾、爆炸、毒品(气)泄漏、放射性污染及其他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 震情监测和报告
3.1 地震监测
区应急管理局应协助维护地震站点的正常运行,加强与台站的联系与合作,做好震情跟踪监测工作。根据地震信息监测系统和烈度速报系统与上级部门开展震情跟踪与会商,及时向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3.2 震情速报
本区区域内发生有感以上地震,区应急管理局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地震参数,依照程序编写震情信息,同时做好群众询问的答复工作;相关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迅速汇总地震震情,并向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人民政府上报震情情况。
3.3 灾情报告
3.3.1 报告程序
发生地震灾害时,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核查情况,并报告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3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报告事件初步情况,最迟不得超过l小时。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工作。
3.3.2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震破坏造成的范围、人员,地震引起的地质灾害、房屋倒塌、道路交通堵塞等情况,地震灾害可能诱发的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包括失踪人员)、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依次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应对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启动Ⅲ级以上响应,并按照省、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4.2 先期处置
(1)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密切注视和跟踪灾情情况,加强监测,随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报告灾情变化趋势,根据灾情发展,组织避灾疏散,平息谣传或误解,保持社会安定。
(2)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人员以营救遇险人员和控制灾害扩大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4.3 预案启动
根据地震灾害的发展趋势,地震震级达到Ⅳ级,或灾害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扩大,经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
4.4 现场处置
4.4.1 实施应急处置
根据地震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震情监测、治安保卫、宣传报道、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专家咨询、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应急工作组要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4.2 人员搜救与医治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发动基层应急队伍和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调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和地震相关部门等各方面救援力量开展受灾群众搜救,调配起重机、挖掘机等大型救灾机器及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埋压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4.4.3 医疗救护
区卫生健康局应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4.4.4 次生灾害防御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重要场所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4.5 灾区卫生防疫
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
4.4.6 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区交通局、区住建局等部门要立即组织抢通修复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组织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安置受灾群众和被救群众。加强灾后心理治疗,稳定心态。
4.4.7 维护灾区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和防火防盗,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4.8 现场监测与信息发布
有关部门要配合省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灾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4.9 扩大应急
地震灾害已经或可能进一步扩大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请求上级启动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区人民政府视情及时报告市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4.5 人员安全防护及疏散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灾害现场的相关规定。并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防护装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6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协调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防止舆情炒作。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对涉及外国人伤亡的情况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尤其对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做好组织安排。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动员民兵、社会救援组织等救援力量,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8 响应结束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结束现场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与调查评估
5.1 后期处置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对受灾人员的救治、救助、赔偿、补偿、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清除、公共设施修复和疫病防治工作。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对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1)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上报情况,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2)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灾后恢复重建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自筹、亲友帮助、社会捐助、政府救助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4)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评估情况,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房屋修缮。
5.3 保险
区发改经信局应及时协调相关保险公司做好灾区相关保险、理赔工作。
5.4 调查评估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所在地相关镇(开发区、街道)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向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区政府提交抗震救灾工作评估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区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地震灾害应急救灾队伍建设,整合消防救援、民兵、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力量,确保地震灾害发生后应急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6.2 救援物资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发改经信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应根据本区域地震灾害特点,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资金,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建成规模适度的区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库体系,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
6.3 资金保障
区、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必须将地震灾害应急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6.4 技术保障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建立完善地震应急专家组和应急资源库,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5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落实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6.6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要保障地震灾害应急所需各类交通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应急准备措施到位。
6.7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经常检查紧急避难所各类设施设备、物资是否完善,确保地震灾害发生时可提供灾民紧急避难使用。
6.8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负责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畅通。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区、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震灾害救助知识教育,地震科普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练
区、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组织应急救灾队伍、民兵、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每年至少一次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地震灾害重要情况或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当地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备案。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浔区地震应急预案》(浔政办发〔2015〕140号)同时废止。
南浔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系统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成员单位职责
2.4 应急工作组划分及主要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
3.3 监测
3.4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先期处置
4.3 预案启动
4.4 现场处置
4.5 人员安全防护及疏散
4.6 通信联络
4.7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 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与调查评估
5.1 后期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6.2 救援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医疗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8 通信与信息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7.2 演练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备案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目的
为确保及时、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森林资源、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1.2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防范。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防范、信息报告、科学决策、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体系,强化应急机制,确保森林火灾及时有效扑灭。
属地管理,先期处置。森林防灭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发生森林火灾,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先期组织扑救。
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根据森林火灾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湖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南浔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和可能发生或周边发生并威胁本区森林资源安全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系统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必要时由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主要领导,区人武部分管领导。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国网湖州南浔供电分公司、新闻传媒南浔分中心等部门分管领导。
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接受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各项指令;根据森林火灾灾害灾情,决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领导、指挥、部署、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部署组织各灭火专业组实施灭火行动;执行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2 日常办事机构
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与灭火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灭火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部门(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森林火灾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处置与火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播放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高火险天气警报等。
区融媒体中心:协助开展森林防火应急宣传,报道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动态;宣传森林防火知识;根据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森林火险预警,及时向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做好森林防火先进事迹的报道。
区发改经信局:及时了解灾情,负责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和森林防火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安排等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现场通信保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物资能源等保障工作;协调保险公司做好灾害保险赔付等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对全区中小学校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将森林防火知识教学纳入教育内容。
区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组织对受灾群众救济安置和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对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因公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或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森林防火工作经费预算,落实森林防火项目配套、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专项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区交通局:负责救灾时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调集,指导本系统做好公路两侧森林防火工作;协调解决扑救森林火灾的运输问题,通知高速收费站等开设“绿色通道”,快速放行扑火救灾车辆,确保扑火物资和人员运送到位。
区水利局:负责做好气象服务工作,联系市气象局,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做好发生森林火灾时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与转移工作,搞好灾后农业生产;负责协调做好山边林缘生产性用火的安全。
区商务局:负责森林防火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调度和日常管理。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做好旅游景区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负责导游和游客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督促旅游景区(点)设置或完善森林防火设施,落实森林防火职责。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做好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牵头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预案衔接,组织开展并指导应急演练;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承担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应急分队支援森林火灾扑救行动。
区消防救援大队: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专门训练,在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消防救援专业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行动;协调各镇(街道、开发区)消防救援队跨区域支援扑救行动。
区公安分局:组织全区民警协助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武警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和疏散灾区群众,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组织对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和查处;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森林防灭火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灭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综合管理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负责提供森林防灭火应用地理信息数据、森林资源分布数据,及时提供火灾影像资料;做好森林防火监管的协调、指导工作。
国网湖州南浔供电分公司:负责穿越林区的输电线路及林区电力设施的安全,并定期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电器设备漏电、打火等引发森林火灾;指导参与因高压电缆、输电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新闻传媒中心南浔分中心:协助开展森林防火应急宣传工作,报道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动态;宣传森林防火知识;根据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森林火险预警,及时向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做好森林防灭火先进事迹的报道。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内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负责实施森林火灾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4 应急工作 组划分及主要职责
抢险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组织,负责调集救援队伍、民兵、警察等赶赴现场,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灭火工作。
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经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受灾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等工作。
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等组成,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会商、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区有关医药单位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区发改经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区相关新闻单位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报告程序及要求
发生森林火灾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应立即核查情况,并报告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3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报告事件初步情况,最迟不得超过l小时。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工作。
3.1.2 报告内容
森林火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火灾范围、过火面积、可能的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包括伤亡、受困人员)、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防
努力提高全区广大干部群众护林防火的自觉性,狠抓森林防火责任的落实。严格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防扑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3 监测
3.3.1 监测预报体系
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督促有关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区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区融媒体中心、区农村应急广播等向全区发布;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全面监测火场天气状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2 隐患排查整改
各有关镇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森林火灾风险隐患评估工作制度,及时汇总森林火灾隐患信息,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灾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有关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四个等级。
3.4.2 预警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要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4.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有关镇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开展森林消防巡护监测。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有关镇加强森林消防巡护监测,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加强野外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森林防灭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有关镇加强森林消防巡护监测,全面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组织开展森林消防灭火检查,全面落实扑救装备、物资。森林防灭火队伍进入戒备状态。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根据天气变化,适时发布禁火令,全面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有关镇全面加强森林消防巡护监测,严管野外火源,大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加大森林防灭火检查,加强昼夜值班,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森林消防队伍全面戒备,做好应急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依次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应对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启动Ⅲ级以上响应,并按照省、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森林火灾,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报告,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4.2 先期处置
(1)森林火灾发生后,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与火灾现场联络,密切注视和跟踪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加强监测,随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报告火情变化趋势,根据火情发展,组织避灾疏散,平息谣传或误解,保持社会安定。
(2)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专兼职灭火队员、民兵、警察等经过培训、有救援能力的人员、以营救遇险人员和控制火灾扩大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4.3 预案启动
根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及发展趋势,若事态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灾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扩大,经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进入区级应急响应。
4.4 现场处置
4.4.1 实施应急处置
根据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治安保卫、宣传报道、火灾抢险、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灾情调查、专家咨询、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应急工作组要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4.2 扑救原则
加强现场指挥,确保扑救人员人身安全;开辟林火隔离带,阻止林火蔓延;火场扑灭后留足看守人员,防止死灰复燃。
4.4.3 扩大应急
森林火灾已经或可能进一步扩大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请求上级启动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已经或可能波及邻近地区时,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立即通报邻近地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森林火灾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区人民政府视情及时报告市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4.5 人员安全防护及疏散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火灾现场的相关规定。并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防护装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6 通信联络
区发改经信局要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运用现代化通信工具,保证火场内部、火场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区人民政府的通信畅通。
4.7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按照本预案部门职责分工,在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开展森林火灾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动员民兵、社会救援组织等救援力量,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9 响应结束
在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完毕、火情影响消除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结束现场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与调查评估
5.1 后期处置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做好对扑救伤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及对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
5.2 社会救助
(1)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报情况,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下拨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2)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征用的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4)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评估情况,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房屋修缮。
5.3 保险
区发改经信局应及时协调相关保险公司做好灾区相关保险、理赔工作。
5.4 调查评估
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提交区人民政府。
对引发森林火灾的原因,区应急管理局应协调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成立调查组,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对人为造成的森林火灾,必须提出对肇事者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区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森林火灾应急救灾队伍建设,整合消防救援、民兵、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力量,确保火灾发生后应急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6.2 救援物资保障
有关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区域的森林火灾特点,做好辖区内应急物资储备和保养工作,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切实提高本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6.3 资金保障
区、有关镇人民政府必须将森林火灾应急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6.4 技术保障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建立完善应急专家组和应急资源库,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5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落实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6.6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要保障森林火灾应急所需各类交通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应急准备措施到位。保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的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
6.7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有关各镇人民政府应经常检查紧急避难所各类设施设备、物资是否完善,确保森林火灾发生时可提供受灾群众紧急避难使用。
6.8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负责保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畅通。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区、有关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加强对公众防火、防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森林火灾预防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练
区、有关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组织应急救灾队伍、民兵、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开展不同形式、规模的森林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应对森林火灾的能力。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重要情况或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备案
有关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当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南浔区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浔政办发〔2007〕102号)同时废止。
南浔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地质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系统
2.2日常办事机构
2.3成员单位职责
2.4应急工作组划分及主要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2先期处置
4.3预案启动
4.4现场处置
4.5人员安全防护及疏散
4.6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与调查评估
5.1后期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6.2救援物资保障
6.3资金保障
6.4技术保障
6.5医疗保障
6.6交通运输保障
6.7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8通信与信息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培训
7.2演练
8 监督管理
8.1监督检查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预案备案
9.2预案解释部门
9.3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障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分级负责,科学救援;部门协作、属地为主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南浔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以及出现临灾险情后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1.5 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一般地质灾害: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必要时由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主要领导。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经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国网湖州南浔供电分公司、新闻传媒南浔分中心、中国电信南浔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浔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浔分公司等部门分管领导。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接受区委、区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的各项指令;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决定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领导、指挥、部署、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部署组织各防灾救灾专业组实施救灾行动;执行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2 日常办事机构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镇(开发区、街道)、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区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按照《南浔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灾害现场媒体的活动。
区融媒体中心:协助开展应急宣传工作,报道全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动态;做好先进事迹的报道。
区发改经信局:负责协调因灾造成长输管道等破坏的抢修抢险;负责协调有关重点单位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协调保障灾害现场的通信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指导协助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助、经费发放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地质灾害抢险和处理资金;负责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应急救援提供资金保障。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因灾造成市政公用设施、水、房屋、城镇燃气等破坏的抢修抢险;负责协调救灾工程施工车辆机械等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因灾造成陆路交通等破坏的救援抢险;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运输车辆,保障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因灾造成水利工程等破坏的抢修抢险;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因灾造成农业设施等破坏的抢修抢险;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
区商务局:负责相关抢险物资和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商贸流通领域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地质灾害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地质灾害报告、事故信息的收集、综合和研判,向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到位和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
区人武部:当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民兵参与救援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地质灾害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范围内的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道路交通的通畅,救援装备顺利到达救援现场;负责现场保卫警戒、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疏散危险区范围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和宅基地的审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环境监测与危害控制,测定遭受地质灾害污染的区域、污染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协助事发地镇(开发区、街道)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
国网湖州南浔供电分公司:负责对地质灾害发生地采取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等措施,为救援行动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新闻传媒南浔分中心: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新闻发布工作。
中国电信南浔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浔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浔分公司:负责对地质灾害发生地提供通信支持,为救援行动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协助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实施地质灾害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
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划分及主要职责
抢险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组织,负责调集救援队伍、民兵、警察等赶赴灾区,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发改经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灾民安抚等工作。
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会商、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区有关医疗单位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区发改经信局、区商务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区相关新闻单位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报告程序及要求
发生地质灾害时,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核查情况,并报告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3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口头或书面报告事件初步情况,最迟不得超过l小时。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工作。
3.1.2 报告内容
灾害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失踪或伤亡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区、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点)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编制紧急防灾预案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要制订以地质灾害区(点)人员财产转移避让为主要内容的紧急防灾预案。
3.2.4 汛期值班制度
汛期是可能出现地质灾害的时期,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人员不得关闭移动通讯工具,确保通讯畅通。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区应急、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科技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与全区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连,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3.2 信息收集与分析
区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区自然资源等部门广泛收集、整理、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信息、江河水情信息、地震活动信息、人类工程活动信息、地质灾害隐患变形监测数据等),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预报,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3.3 地质灾害区划调查与防治规划编制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在地质灾害调查和应急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规模、发育特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数据库,编制防治规划。
3.3.4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保障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监测网络体系。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突发地质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地质灾害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色。Ⅳ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Ⅲ级以上预警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权责范围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依次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应对较大以上地质灾害,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启动Ⅲ级以上响应,并按照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配合上级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地质灾害,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4.2 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与预报区的联络,密切注视和跟踪灾情,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要加强监测,随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报告灾情变化趋势,根据灾情发展,组织避灾疏散,平息谣传或误解,保持社会安定。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人员以营救遇险人员和控制灾害扩大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4.3 预案启动
根据地质灾害的性质及发展趋势,若事态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或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或灾害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扩大,经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
4.4 现场处置
4.4.1 实施应急处置
根据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综合协调、治安保卫、新闻报道、灾害抢险、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灾害调查、专家咨询、善后处理等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应急工作组要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关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4.2 扩大应急
地质灾害已经或可能进一步扩大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请求上级启动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近地区时,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立即通报邻近地区人民政府,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地质灾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区人民政府视情及时报告市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4.5 人员安全防护及疏散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灾害现场的相关规定。并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防护装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6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按照本预案部门职责分工,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地质灾害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动员民兵、社会救援组织等救援力量,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8 响应结束
在各项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结束现场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与调查评估
5.1 后期处置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对受灾人员的救治、救助、赔偿、补偿、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环境污染清除、公共设施修复和疫病防治工作。
5.2 社会救助
(1)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上报情况,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2)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灾后恢复重建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自筹、亲友帮助、社会捐助、政府救助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4)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评估情况,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房屋修缮。
5.3 保险
区发改经信局应及时协调相关保险公司做好灾区相关保险、理赔工作。
5.4 调查评估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应急处置评估报告提交区人民政府。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进行灾害调查,查明灾害原因,认定灾害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区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灾队伍建设,整合消防救援、民兵、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力量,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应急救灾队伍、民兵、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针对性开展应急救灾演练,提高应急救灾能力。
6.2 救援物资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区域的地质灾害特点,做好辖区内应急物资储备和保养工作,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切实提高本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6.3 资金保障
区、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必须将地质灾害应急救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与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6.4 技术保障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建立完善应急专家组和应急资源库,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5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落实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6.6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要保障地质灾害应急所需各类交通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应急准备措施到位。
6.7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经常检查紧急避难所各类设施设备、物资是否完善,确保地质灾害发生时可提供灾民紧急避难使用。
6.8 通信与信息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负责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畅通。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区、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练
区、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不同形式、规模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公众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备案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当地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浔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浔政办发〔2007〕90号)同时废止。
南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启动条件
2.1 自然灾害的启动条件
2.2 其他事件的启动条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2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3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社会动员准备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8 救灾技术准备
4.9 宣传、培训和演练
5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5.2 灾情信息管理
6 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6.2 预警响应程序
6.3 预警响应措施
7 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7.2 响应等级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7.4 响应措施
8 灾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2 恢复重建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奖惩和法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9.5 预案的实施或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本区自然灾害救助水平,促进救灾工作规范化,提升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确保全区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浔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2.1 自然灾害的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1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
2.2 其他事件的启动条件
(1)事故灾害、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其组成人员: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必要时由区长担任)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
成员:区监委、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国网湖州南浔供电分公司、新闻传媒南浔分中心、中国电信南浔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浔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浔分公司、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分管领导。
3.2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
(2)承担全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3)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4)向有关部门传达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5)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灾工作对策;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调、指导镇(街道、开发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8)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任务
区监委:负责对各部门、镇(街道、开发区)救灾款物的接收、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督。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按要求发布相关信息;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工作,做好网络舆情管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区融媒体中心:协助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先进事迹的报道。
区发改经信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项目可以就简审批),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协调保险公司做好灾区相关保险、理赔工作。
区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
区民政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协调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做好捐赠物资的发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预算,督促各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按法定比例列支自然灾害救济预备金,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区住建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建设项目综合协调;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设备,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指导救助打捞工作。
区水利局:提供汛情、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防洪抢险应急物资的管理使用;负责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
区农业农林局: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保障灾害发生后全区的口粮供应,负责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全区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
区审计局:负责对各部门、镇(街道、开发区)救灾款物的接收、使用和发放进行审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担负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救灾任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区和安置点配备消防器材的安全检查,加强灭火抢险工作。
区公安分局:参与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严格交通管理,实施交通管制,强化交通调度,保障紧急通行。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理;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和宅基地的审批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灾后的环境质量监测,并提出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方案。
国网湖州南浔供电分公司: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
新闻传媒南浔分中心: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中国电信南浔分公司、中国移动南浔分公司、中国联通南浔分公司:负责组织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参加灾区救灾、捐助工作。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外,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和调研经费。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安排的预算费用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3)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加机制。
4.2 物资准备
建立健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粮食、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根据需要,科学选址,建立区、镇(街道、开发区)两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储备库因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2)商务部门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3)卫生、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储备、采购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营运部门应依法保障信息畅通,建立区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加强救灾通信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及时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4.4 救灾装备准备
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1)加强自然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2)建立专家队伍。应急、民政、卫生、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人武、公安、应急、消防救援、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协调联动机制。
4.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不断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3)建立区、镇(街道、开发区)两级社会捐助接收点。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各镇(街道、开发区)和行政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应对辖区内可能因自然灾害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对转移路线、安置场所、生活保障等作出具体安置方案。加强对各避灾安置场所的管理,确保灾害来临时,能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4.8 救灾技术准备
成立有相关部门技术骨干组成的技术应急救灾队伍,随时准备赴各镇(街道、开发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9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开展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3)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汛情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灾信息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5.2 灾情信息管理
5.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集中安置人口、分散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严重损坏房屋、一般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损失、工矿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家庭财产损失。
(2)救灾工作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已救助口粮人口和安排救助款、已救助饮水人口和安排救助款、已救助衣被人口和安排救助款、衣被数量、已救助伤病人口和安排伤病救助款。需重建居民住房间数、户数、已安排重建居民住房款、已重建居民住房间数、户数。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掌握灾情,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1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2)灾情续报。在灾情稳定之前,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每天早上8时将截至前一天24时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上报。
(3)灾情核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在灾情稳定后,应及时核定灾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和倒塌房屋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2.3 灾情信息发布
(1)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2)凡属全区的重大灾情,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应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5.2.4 宣传报道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稳定受灾群众情绪,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确保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 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当达到一定预警级别时,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灾害预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救灾应急指挥办公室发出预警报告。
6.2 预警响应程序
Ⅰ级、Ⅱ级、Ⅲ级预警由省、市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确定并发布;Ⅳ级预警由区救灾应急指挥部确定并发布。
6.3 预警响应措施
当区救灾应急指挥部发布启动预警响应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加强信息交流,确保通信畅通;根据灾情预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启用避灾场所,做好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
7 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抗灾救灾工作、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7.2 响应等级
7.2.1 Ⅰ级响应
区域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因灾死亡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4)农作物受损面积达10000亩以上。
7.2.2 Ⅱ级响应
区域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4)农作物受损面积达5000亩以上。
7.2.3 Ⅲ级响应
区域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因灾死亡3-9人;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农作物受损面积达2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
7.2.4 Ⅳ级响应
区域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因灾死亡1-2人;
(2)紧急转移安置5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间以上,100间以下;
(4)农作物受损面积达500亩以上,2000亩以下。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响应标准可酌情降低。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1)Ⅲ级以上响应启动由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区应急指挥部随即启动本区应急预案,并根据上级的要求,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然灾害和救助工作稳定后,根据上级的规定,终止应急响应。
(2)Ⅳ级响应启动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启动应急预案,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然灾害和救助工作稳定后,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应急响应。
7.4 响应措施
7.4.1 Ⅲ级以上响应措施
(1)区人民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区级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全区动员,全力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及时派出由区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开发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3)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召开商讨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4)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
(5)区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区财政局在灾害发生后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民政、慈善、红十字会视情设立救灾捐赠电话、公布捐赠帐号,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7)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8)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
7.4.2 Ⅳ级响应措施
灾害发生后,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1)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在第一时间向区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2)灾情发生后,视情况由相关部门成立救灾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开发区)帮助指导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镇(街道、开发区)灾情损失程度,区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8 灾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每年9月开始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
(2)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
(3)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情况,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区民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4)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8.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自筹、亲友帮助、社会捐助、政府救助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评估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
(2)制定恢复重建的工作方案。根据全区灾情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进度及资金筹集、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
(3)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房屋修缮。
(4)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各镇(街道、开发区)救灾资金下拨和恢复重建的工作进度。
(5)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后无大疫。
(6)发改经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和电力、广电、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灾区公益设施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地震、水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9.2 奖惩和法律责任
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在灾害救助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并适时召集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和完善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9.5 预案的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南浔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浔政办发〔2013〕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