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核发
发布时间: 2021-01-03 来源: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 字体: ]

  一、法律依据
  1.国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 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第二条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验工作。 奖励扶助标准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奖励扶助金发放,要建立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和监督检查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采取建立财政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或委托代理机构发放的方式。试点地区可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适的发放渠道和方式。试点取得经验后,由财政部、人口计生委明确或统一发放方式和监管政策。 从2004年起,首先在四川、云南、甘肃、青海省和重庆市,以及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西、安徽、河南、湖南、湖北省各1个地(州、市),贵州省遵义市进行试点,同时鼓励东部省份自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国推开。 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要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要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二条  奖扶制度的主要内容 奖扶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5、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政策解释由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奖励扶助的经费来源。奖励扶助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省财政根据各地(不含宁波)财力情况、奖励扶助对象规模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等因素,具体确定省、市、县(市、区)分担比例和金额。超过省定最低发放标准部分的奖励扶助金由各地财政自行负担。宁波市与其所辖各县(市、区)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宁波市自行确定,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二、服务对象
  个人。
  三、适用范围
  1.涉及的内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核发。
  2.符合申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条件的农村居民。
  四、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湖州市南浔区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2.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
  3.实施或牵头处(科)室名称:办公室。
  五、约束条件
  受理条件: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六、申请材料
  1.奖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书或平、判决书或调解书
  4.户口本
  5.生育情况材料,收养证
  6独生子女证
  七、申请接收
  1.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2.0572-3023617。
  3.办理地点:

受理地点分类受理接待时间联系电话(非必填)受理地点
单位办公室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9:00——16:30;冬令时:9:00——16:000572-3023617南浔区人民政府(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路601号)东楼4楼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409办公室
便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冬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0572-3023530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便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嘉业路789号)
便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冬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0572-2910727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便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复兴路105-111号)
便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冬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0572-2902660练市镇便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湖盐东路95号)
便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冬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0572-3945803南浔区菱湖镇便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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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冬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0572-3653726南浔区千金镇便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向阳路千金中学边上)
便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冬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0572-3931112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便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北兴路381号)
便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冬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0572-3510131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便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共富路91号)
便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冬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0572-3963191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便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星光大街28号)
便民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冬令工作日:8:30-12:00,13:30-17:000572-3913032开发区便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南浔区开发区常增路456号)

  八、办理程序
  1.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审批窗口当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内进行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

  即办

  受理员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审查环节;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即办

  审查员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

  对于审查通过的,进入决定环节。

  决定

  即办

  决定人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 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打印批文证照;
  2.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送达

  10个工作日

  送达人

  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2.外部流程图:外部流程图_32583外部流程图
  九、结果送达
  1.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2.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3.(一)申请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0572-3023607。
  5.0572-3023617。
  十、咨询方式
  1.咨询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健康局409办公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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