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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19-008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 | 发文日期: | 2019-07-16 |
文 号: | 浔委办发〔2019〕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南浔区违法用地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3474/2019-008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 |
发文日期: | 2019-07-16 |
文 号: | 浔委办发〔2019〕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南浔区违法用地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南浔区违法用地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加大违法用地责任追究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对违法用地履行监管职责不力,造成管辖范围内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行政村有关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当年新发生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和破坏耕地的行为。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村“两委”负责管理、保护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需做好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逐级报告、动员自拆、组织帮拆等工作,对滥用职权,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年度内本行政村发生1宗用地面积在33.3平方米以上的违法用地行为,且未在破土动工之日起3日内发现并报告镇(开发区)及国土所的,扣除村主职干部当年度考核奖,并进行通报批评;发生2宗用地面积在33.3平方米以上的违法用地行为的,对村“两委”分管国土工作负责人进行调整,对村主职干部进行组织处理,并暂停区级各部门对该村的各类建设项目投资和资金扶持。
第五条 各镇(开发区)国土所承担管辖区域内日常执法监察巡查工作,严格执行巡查发现、制止、登记、报告等工作,将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作为日常巡查工作的重点,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后应及时书面报告镇(开发区)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开发区)党委、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和监管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对违法用地的预防、整改及查处负总责。
(一)年度内欺报、瞒报镇(开发区)管辖区内1宗违法用地面积在33.3平方米以上的,发现1次,对国土所分管副所长直接予以免职,对国土所长进行问责;发现2次,对国土所长直接予以免职(建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练市镇国土所长予以免职),对镇(开发区)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发现3次,对镇(开发区)分管领导直接予以免职,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发现4次,对镇(开发区)主要领导直接予以免职。
(二)年度内各镇(开发区)管辖区域发生违法用地不按时整改,宗数达到或超过所在镇(开发区)行政村数量20%(管辖区域不足10个行政村的为达到或超过2宗)或者单宗违法用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对镇(开发区)国土所分管副所长直接予以免职,对镇(开发区)分管领导和国土所长进行问责。
(三)年度内各镇(开发区)管辖区域发生违法用地不按时整改,宗数达到或超过所在镇(开发区)行政村数量30%(管辖区域不足10个行政村的为达到或超过3宗)或者单宗违法用地面积666.7平方米以上,对镇(开发区)分管领导、国土所长直接予以免职(建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练市镇国土所长予以免职),对镇(开发区)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四)年度内各镇(开发区)管辖区域有1宗违法用地被《今日聚焦》等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的,对镇(开发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对镇(开发区)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五)对省、市、区领导批示督办及对省、市自然资源部门挂牌督办的违法用地1个月内未依法依规有效处置的,对镇(开发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六)违法用地当事人及利益相关人员为国家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并在整改拆除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法用地或阻碍拆除的,或在违法用地处理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处理。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对确需给予问责的情形,按下列方式实行问责: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停职检查;
(五)引咎辞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从重问责。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通过卫片遥感监测、信访举报、例行巡查等方式发现违法用地情况,报送区违法用地责任监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镇(开发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评及未有效履行监管责任的问题进行认定。对符合本暂行办法问责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形,由区违法用地责任监管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将问责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区违法用地责任监管领导小组,并视情形向社会公开。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责任追究决定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及个人影响参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或干涉、妨碍、阻挠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的,一经查实,严格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从重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依规有效处置”是指从违法用地发生到发现原则上不超过7日,适用即查即拆程序处理的违法用地,从发现、拆除到垃圾清理原则上不超过30日且没有造成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公益类项目从发生到完善用地手续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州市南浔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商区违法用地责任监管领导小组负责承担。
附件:南浔区违法用地责任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南浔区违法用地责任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卫东
副组长:王剑峰
成 员:吴叙良(区政府办)
曹雪祥(区纪委监委)
沈利建(区委组织部)
姚国祥(区公安分局)
茹 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闵金良(南浔经济开发区)
姚文斌(南浔镇)
沈振宇(练市镇)
姚永平(双林镇)
沈其民(菱湖镇)
周剑明(和孚镇)
丁 罡(善琏镇)
潘小红(旧馆镇)
丁一平(千金镇)
任元清(石淙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和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