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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三项新政即日实施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试行办法》、《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暂行规定》、《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规定》等三项政策规定目前已正式实施。
支付自住房物业费最高每年不得超过3456元
“我市原来只有属于重大伤害事故和重大疾病家庭等特殊原因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条件的,约有4.2万户家庭。新政策推出后,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
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符合条件上,要求申请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只限于提取支付申请人及其配偶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只限于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确定为本办法实施后所支付的年度物业费。
新政规定,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提取上限按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最高住房面积与物业费收费最高标准执行。
支取公积金不超过首付比例的预付款
在本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只要从未办理过或虽办理但已全部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民及其配偶,可先申请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出售该房产的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新政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首付款,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自住住房规定首付比例的预付款。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和贷款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金额。
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出现与开发企业解除买卖合同或其它退房情况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首付款的金额必须按规定退还到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内。
商转公贷款增加顺位抵押方式
新政在原有的商转公贷款的基础上增加了顺位抵押冲抵方式和允许期房办理商转公贷款。缓解了市民还清银行贷款筹资成本高、重新办理住房抵押程序繁琐的问题。
据介绍,在无需市民结清原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情况下,办理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后,由公积金中心和银行封闭式操作还清银行贷款。注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公积金中心顺位为第一押权人。
同时,明确商转公贷款所贷住房房屋总价的认定方式。贷款额度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购房合同价(计税金额)计算,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形势,为控制风险,必要时公积金中心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按照两者的低值作为该住房总价。
新政还明确商转公贷款最长年限,即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年限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年限总和不能超出规定的最长年限30年。(记者 张慧莲 通讯员 屠卫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