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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为当事人提供担保后能否反悔
问:我的朋友张某因欠李某货款50000元被李某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李某提出财产保全,法院扣押了张某一部卡车,张某请我为他提供担保以便将卡车解除扣押。碍于情面我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书面保证书,保证张某在两个月内还清欠款。法院在调解时将我列为保证人,我们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张某偿还欠款,我承担保证责任。调解书送达后我后悔了,万一张某还不了款,我不是要偿还该款吗?请问:我能否撤回担保?
答:你向法院出具的担保是有效担保,你应当按调解书内容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你不能撤回担保。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在诉讼中你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因此该保证担保是有效的担保,根据上述规定,作为保证人你自愿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并签收了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你应当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因此你不能撤回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