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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095459083J/2022-000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市南浔区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2022-07-15
文  号: 浔市监餐〔2022〕26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止不使用外卖封签的行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外卖封签领域的各项工作,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不使用外卖封签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关于外卖封签领域举报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索 引 号: 11330525095459083J/2022-000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市南浔区知识产权局)
成文日期: 1657814400000
文  号: 浔市监餐〔2022〕26号
统一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括:

南浔区外卖封签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7-15 10:46
政策解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止不使用外卖封签的行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外卖封签领域的各项工作,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不使用外卖封签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关于外卖封签领域举报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使用外卖封签的行为是指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渠道,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外卖商家未使用外卖封签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若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及联系方式。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外卖商家具体未使用封签事实或者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查处的。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同一案件线索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具体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案件线索被同一人多次举报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只计算外卖封签一项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举报内容的;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或电话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反馈。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对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且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奖励形式以话费奖励为主。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按照流程要求,填写真实信息及联系电话,递交后台审核。也可通过监督举报电话进行现场举报。负责举报调查办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开展审核。

第十二条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举报人,并按流程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提供错误的联系电话导致市场监管局无法联系或无法发放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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