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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0503000000/2025-10103879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5-08-12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当事人:南浔旧馆顾平炒货店,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07E1H。2025年05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当事人经营的油桃和苹果进行了抽检。
索 引 号: 330503000000/2025-10103879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1754979193440
文  号:
统一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有效性:
内容概括: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8-12 14:13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当事人:南浔旧馆顾平炒货店,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07E1H。

2025年05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当事人经营的油桃和苹果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为:油桃经抽样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苹果经抽样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于2025年6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9日购进油桃7.5千克;于2025年5月17日购进苹果11.75千克。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立案处罚。

二、当事人:南浔守桂蔬菜店,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D54T13Q。

2025年05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当事人经营的小葱和马铃薯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为:小葱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马铃薯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0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于2025年6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购入该批马铃薯25.7千克,于2025年5月22日购入该批次小葱16.2千克。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立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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