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决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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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330503000000/2025-101042199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26 |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 内容概括: | 南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试行)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 ||
| 索 引 号: | 330503000000/2025-1010421993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 |
| 成文日期: | 1766738983860 |
| 文 号: | |
| 统一编号: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有效性: | |
| 内容概括: |
南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试行)政策解读
南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试行)政策解读
为持续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有效管控柴油货车污染排放,南浔区印发《南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试行)》(以下简称《通告》)。现将《通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柴油货车尾气排放是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其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对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及浙江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结合南浔区交通运行实际与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通过分阶段、分类型管控柴油货车通行,稳步推进污染减排,助力区域生态环境持续优化,特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主要内容
《通告》涵盖六个方面核心内容:一是明确管理对象,为各类柴油载货汽车与专项作业车;二是划定管控范围,明确如附图所示的闭合管控区域;三是分阶段实施管控,2026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为第一阶段,8月1日起实施第二阶段;四是明确特殊情形处理,包含鼓励提前淘汰、延期通行及临时通行许可申请相关规定;五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违规通行的查处主体及依据;六是补充说明事项,涵盖非浙E车辆适用规则、排放标准查询渠道及部门职责分工。
四、适用对象
在南浔区行政区域内通行的柴油货车(执行紧急任务的除外),包括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无论浙E号牌还是非浙E号牌车辆,均适用本《通告》相关规定。
五、重点注意事项
《通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二阶段管控措施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相关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须提前核实车辆排放标准,合理规划行驶路线与运输安排;符合延期通行或临时通行许可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征求意见情况
2025年11月两次征求相关部门、镇街意见建议,包括各镇(街道)、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邮政管理局等部门。2025年12月5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
解读联系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0572-3393018
南浔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区域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