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大学生在浔就业创业,根据《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高校大学生在湖实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人社发〔2018〕4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大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
实训是指在校大学生寒暑假假期内和毕业学年进行的相关实训、实习和实践活动。
实训基地主要包括以下范围:经高校或其他相关部门认定并在南浔区人力社保局备案的各类实训、实习和实践基地。实训基地实行属地管理,拟认定实训基地的企业,应向南浔区人力社保局进行认定(备案)。
第三条 实训基地认定应具备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大学生的实训岗位;
(二)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实训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实训活动进行有效管理;
(三)高校或其他相关部门与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已签订实训、实习或实践基地建设协议或已挂牌。
第四条 实训基地主要职责:
(一)发布实训岗位,接受南浔区人力社保局的监督;
(二)接受实训报名,制定实训方案,落实实训措施;
(三)为实训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申报实训生活补贴;
(四)对实训人员实训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考评,出具实训考评意见;
(五)吸纳或推荐实训人员就业。
第五条 实训基地认定需递交以下材料:
(一)《南浔区大学生实训基地认定表》(附件1);
(二)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与高校或其他相关部门签订实训、实习或实践基地建设协议;
第六条 实训基地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用人单位如实填报《南浔区大学生实训基地认定表》(附件1),将其它申请材料一并递交到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南浔区南浔镇朝阳路666号科创园7楼714);
(二)审核。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审核时限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审批通过拟建实训基地的企业在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进行公示7天。
第七条 南浔区人力社保局统筹管理高校大学生在浔实训工作:
(一)负责高校大学生在浔实训的总体规划和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实训基地的认定工作,主要包括资格审核(备案)工作;
(三)负责协同做好实训招聘活动组织及有关实训生活补贴审核、拨付工作;
(四)负责实训基地的评估考核、监督检查。
区级实训基地一般实行年度审核,对严重失信企业、经营异常企业将取消实训基地。
第八条 实训人员招募应遵循双向选择原则。每个实训基地提供实训岗位数不得超过在岗职工总数的30%,且所提供岗位须为实训基地本单位岗位。
实训开始前,实训基地和高校大学生双方应签订实训协议。实训人员确因自身原因等需解除协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实训基地提出申请,在完成工作交接后解除协议。
实训人员在实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训基地可直接与其解除实训协议:
(一)无故连续缺勤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实训期间工作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因实训人员过失给实训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九条 实训基地可根据相关要求,合理设置实训期限:寒假实训一般不超过1个月;暑期实训一般不超过2个月;毕业实训(最后一个学年内开展的实训活动)一般不超过6个月,(确因岗位特殊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报南浔区人力社保局备案核准后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实训期间,对实训人员和校方带教人员按每人每月1000元(美术类在校大学生来南浔古镇等实训基地实训每人每月再给予200元的生活补贴)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实训生活补贴可按周计算,即每满一周按250元/人计算。按月拨付,未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的周数给予拨付。
已与南浔区建立地校合作关系的高校在校大学生在浔企业(未在实训基地范围内)参加实训的均可向南浔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实训生活补贴。
对组织大学生实训,且实训结束后直接招用满3个月的,按人数给予实训基地2000元/人的一次性用工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南浔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实训基地奖励、高校大学生实训补贴自基地认定备案后方可申请。实训基地需要在实训实习开始后的一个星期内向南浔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备案(填报附件5、附件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