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794366679Y/2019-000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27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为进一步推进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征求你们的意见建议,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于9月10日下班前将修改意见通过邮件反馈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规科,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
索 引 号: | 11330525794366679Y/2019-000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27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为进一步推进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征求你们的意见建议,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于9月10日下班前将修改意见通过邮件反馈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规科,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
关于征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违法建设依法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征求你们的意见建议,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于9月10日下班前将修改意见通过邮件反馈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规科,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彭黎霞 电话(传真):0572—3914257
邮箱:10854636@qq.com。
附件:《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违法建设依法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南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8月27日
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违法建设
依法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南浔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制止、查处、强制拆除等工作。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二、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现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综合利用各种途径及时发现辖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对在建违法建设,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应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发现途径主要有: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情况巡查发现。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区域内进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现。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信访、举报及卫星影像、视频监控等途径发现。
(四)其他执法机关、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的举报发现、部门移送及媒体曝光等。
三、工作职责
区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制止、查处、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全面高效、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各项工作。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属职能部门、责任单位等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发现制止、行政处罚、强制拆除等联动工作机制或方案,确保本辖区内违法建设依法处置明确到位。
四、处置工作程序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发现或接到在建违法建设线索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接诉即办,在完成情况核实、违法认定后立即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建筑必须做到三同时“同时立案、同时责改(停止、改正、拆除)、同时报告(报告属地乡镇)”。
核实认定违法建设需要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须积极配合。涉及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可通知该单位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涉及小区业主或本村村民的,可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员到场协助配合。
(二)发现新建违法建筑抢建的,一律立即拆除。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在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后,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并继续抢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须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
(三)确定违法建筑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作出对应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根据确定结果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同时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由相关部门完成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
(四)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在未分割公共空间、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属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拆除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以罚款。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单位出具鉴定结论后予以认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后向社会公示。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及审查意见,对违法建筑作出没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的处罚。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被查处时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收入所得的款项全部上缴本级政府财政。没收实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五、相关机制
(一)明确违法建筑处置标准,一律对标处理
完善违法建筑处置标准,提高各类违法建筑处置的覆盖面和适用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主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制定违法建筑改正、拆除和没收的标准及程序规定,积极协调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零星、微小建设和确需重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规划许可规定及免予办理规划许可申请的建设工程清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对照标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二)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一律限制交易。
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的部门联合惩戒,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改正和拆除义务的,一律按照《湖州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湖信办2018(3)号)执行,对建筑物四至范围内附有违法建筑的一律限制交易。
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把握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标准条件的通知》(浙组电字(2016)3号)文件精神,对两代表一委员建议人选及其配偶名下登记房产和其担任负责人的单位房产必须进行逐一核查,发现有违法建筑的或未履行改正、拆除义务的,一律如实上报,不得瞒报、少报。
(三)强化物业违建首管责任,一律关联查处。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未及时报告导致违法建筑未能被即查即拆的,一律予以查处,对一年内受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两次以上处罚的,列入失信“黑名单”惩戒。
(四)加大对施工和设计的监管,一律并案查处。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明知是违法建筑而承揽相关设计或者施工业务的,在对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进行查处时,对设计和施工单位一律并案查处。
(五)党员干部干预违法建筑查处的,一律登记留痕。
建立《党员干部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制度,防止党员干部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基层执法单位依法公正查处违法建设。
(六)违法建设行为涉黑涉恶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建设行为人采取恐吓、威胁、暴力等手段阻碍违法建设拆除的,或者以违法建设捆绑合法建筑抬高房屋建筑征收费用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