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MB1654727B/2021-000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南浔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11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源文:《南浔区农村宅基地使用及管理指导意见》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南浔区农村宅基地使用及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现就《指导意见》作如下解读。 |
索 引 号: | 11330525MB1654727B/2021-000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南浔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1-04-11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源文:《南浔区农村宅基地使用及管理指导意见》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南浔区农村宅基地使用及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现就《指导意见》作如下解读。 |
关于南浔区农村宅基地使用及管理工作的政策解读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南浔区农村宅基地使用及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现就《指导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指导意见》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背景和意义: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深化农村改革为动力,根据农业产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要素有效配置等需求,加强对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农村建房审批规划、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的规范和管理,实现农村宅基地有序利用,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合理建设,促进全区城乡融合发展。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坚持规划先行,结合我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按照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远期与近期、产业发展与人口集聚的关系,做到科学规划和系统安排。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二)严格审核,依法审批。要依法审批,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规范操作程序。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
(三)强化队伍,合力推进。镇(开发区、度假区)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确保工作秩序性和稳定性。
(四)公平公正,强化监管。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宅基地申请标准和流程全程公示,审批透明化。强化监督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三、具体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意见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本意见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使用及管理。
(二)合理落实规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1.合理编制村庄规划。根据“按需编制”的总体要求,做好“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安排生态、生产、生活空间、优化各类用地布局,使宅基地布局及农民建房审批依据村庄规划有序进行。
2.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镇(开发区、度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区内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3.多措并举保障建房用地。通过统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存量建设用地、批而未供土地等各类土地资源要素,来合理保障农民建房用地的落实。
4.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区农业农村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统计,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区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三)严格规范审批,健全完善审批程序
1.严格把关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拆旧建新”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体制。按照“区级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农业农村、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乡镇(开发区、度假区)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3.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镇(开发区、度假区)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四)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1.加强“三到场”监督。镇(开发区、度假区)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
2.强化农民建房监管。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镇(开发区、度假区)探索一支队伍管执法体系,并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好宅基地违法处置工作,开展农村宅基地执法巡查,对正在进行建设或已建成的,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的项目,或违反批准规定建住宅的依法进行查处。
3.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主动服务,做好宅基地不动产权证的办理和发放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健全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的日常变更工作,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五)推进存量资源盘活利用,促进土地集约节约
1.鼓励集约节约利用宅基地。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远期与近期、产业发展与人口集聚的关系,做到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在推进中,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逐步引导农民向中心城区、集镇集中居住,鼓励多个行政村集中安置等。
2.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鼓励引导农户退出闲置宅基地、出租闲置农房,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利用租赁闲置农房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积极探索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
四、相关工作建议
(一)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让群众了解宅基地审批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二)各镇(开发区、度假区)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负责具体工作。加强宅基地管理队伍建设,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区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该工作。
解读单位:南浔区农业农村局,解读人:尉洪华,联系电话:0572-308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