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MB1654727B/2019-000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12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渔业水域管理,维护水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南浔区国有渔业水域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按照《南浔区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办理实施方案》(浔政办发〔2016〕1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南浔区渔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措施》 |
索 引 号: | 11330525MB1654727B/2019-000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12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渔业水域管理,维护水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南浔区国有渔业水域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按照《南浔区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办理实施方案》(浔政办发〔2016〕1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南浔区渔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措施》 |
关于《南浔区国有渔业水域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渔业水域管理,维护水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南浔区国有渔业水域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南浔区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办理实施方案》(浔政办发〔2016〕1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南浔区渔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措施》(浔政办发〔2016〕128号)文件精神,由区人民政府一次性收回的国有渔业水域,实施完成了全区渔民整体转产转业。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开发区)意见的基础上,我区制定出台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南浔区区域范围内,按照《南浔区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办理实施方案》(浔政办发〔2016〕117号)文件精神,由区人民政府一次性收回的国有渔业水域,以及已实施渔民转产转业的国有渔业水域,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生态优先、有序发展”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稳定队伍、整合资源、强化执法”的工作要求,各镇(开发区)配备2名以上兼职渔政协管员,建立国有渔业水域长效管理机制,配备水域巡查快艇等必要的巡查装备,确保日常工作经费,并做好辖区内的长效管理工作。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国有渔业水域管理工作,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水利、环保、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国有渔业水域管理工作。国有渔业水域禁止设置围网、网箱、网簖、过港板网、地笼网等固定渔业生产设施,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禁止在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区渔业、公安、交通等水上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水上执法联席会议机制,整合部门力量,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非法网具捕捞等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行为,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监管。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国有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和增殖放流,严格执行禁渔期制度,促进水生生物种类多样化,修复渔业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同时,鼓励各镇(开发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增殖放流。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区农林局;解读人:莫俊涛,联系方式:0572-3952934。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国有渔业水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