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MB1654727B/2023-000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13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南浔区农业农村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
索 引 号: | 11330525MB1654727B/2023-000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13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南浔区农业农村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
南浔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南浔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南浔区农业农村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
办公地址:区行政中心南林中路999号农水大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2-3023868
传真号码:0572-3013208(仅作为依申请公开联系方式,不作为依申请公开正式渠道)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http://www.nanxun.gov.cn/col/col1229248430/index.html
二、主动公开
1.主动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2.主动公开内容。
分 类 | 内 容 描 述 | 信息类别号 | |
一级 | 二级 | ||
机构概况 | 机构职能 | 介绍机构的工作职责、办公地址、公开电话、电子邮件等内容 | 10100 |
领导信息 | 领导姓名及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 | 10200 | |
内设科室 | 内设科室的工作职责、科室负责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 | 10300 | |
下属单位 | 下属单位的工作职责、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 | 10400 | |
工作规则 | 介绍机构的工作规则 | 10500 | |
区域概况 | 区域(或本单位)介绍等相关内容 | 10600 | |
政策文件 | 本政府机关制发的文件 | 20000 | |
规划总结 | 发展规划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 30100 |
计划总结 | 各类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 30200 | |
行政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及办理情况等 | 40100 |
行政执法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的名称、依据 | 50200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 50800 | |
工作信息 | 重大事项 | 1.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发放情况 | 70500 |
应急管理 |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影响公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 70700 | |
其他信息 | 其他工作信息 | 79900 | |
人事 信息 | 人事任免 | 任前公示、任免公告等人事情况 | 80100 |
招考录用 | 工作人员招考、录用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 80300 | |
财政信息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财政预决算情况 | 90200 |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检索区分别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索引号、文号、正文、发布机构、日期等精准检索2种方式;目录区显示索引号、标题、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构、文号、公开日期、正文等内容。
4.公开方式。
区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南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anxun.gov.cn)和南浔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nanxun.gov.cn/col/col1229234146/index.html?s=355)向社会公开。
5.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南浔区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南浔区农业农村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区农业农村局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点:区行政中心南林中路999号农水大楼区农业农村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2-3023868
传真号码:0572-3013208(仅作为依申请公开联系方式,不作为依申请公开正式渠道)
邮编:313009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湖州市南浔区农业农村局。
详细地址:区行政中心南林中路999号农水大楼
联系电话:0572-3023868
传真号码:0572-3013208(仅作为依申请公开联系方式,不作为依申请公开正式渠道)
邮编:313009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南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nanxun.gov.cn)在“依申请公开”点击“依申请网上申请”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联系电话:0572-3023868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南浔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南浔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anxun.gov.cn/col/col1229248433/index.html)“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三)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区农业农村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依据省市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区区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已纳入年度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我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参照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评估的方法,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wsdt.zjzxts.gov.cn/chatui/index.html?bussinessType=1)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