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4000/2019-000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大数据局、区委生态文明办) | 发文日期: | 2019-06-10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十条扶持政策的通知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进一步优化我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十条扶持政策的通知》(浔政办发〔2019〕5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做大做优1.鼓励做大做强。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4000/2019-000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大数据局、区委生态文明办) |
发文日期: | 2019-06-10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十条扶持政策的通知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进一步优化我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十条扶持政策的通知》(浔政办发〔2019〕5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做大做优1.鼓励做大做强。 |
关于《南浔区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十条扶持政策》的政策解读
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进一步优化我区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十条扶持政策的通知》(浔政办发〔2019〕5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做大做优
1.鼓励做大做强。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电商经营者),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15万、20万元奖励。对年跨境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2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 (含)、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电商经营者,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15万、20万元奖励。
2.鼓励转变营销模式。对传统企业(包括家庭农场、合作社)分离成立电子商务法人企业,且年网络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首次在国内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上开设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企业探索发展C2B、新零售等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新技术,实现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并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经认定,对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给予50%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平台建设
3.鼓励本地电商平台建设。对本地自建自营国内电商平台,年度平台交易额(以支付平台累计清单为准)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15万、20万、30万元奖励。对本地自建自营跨境电商平台,年度平台交易额(以支付平台累计清单为准)首次达到100万美元 (含)、300万美元 (含)、500万美元 (含)、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15万、20万、30万元奖励。
三、促进产业集聚
4.鼓励电商产业园区化发展。对经认定,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具备电子商务运营配套服务设施,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并满足以下条件的园区:一是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跨境电商园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二是电商经营者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的入驻面积达70%以上,具有一定公共配套设施;三是园区内在本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商经营者不少于20家(跨境电商园区不少于10家)。给予以下扶持政策:一是对固定配套公共设施投入,经审计认定,给予实际投入资金一次性6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是给予连续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补助(自开园当月计算),每年按实际入驻电商经营者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租用面积租费给予补助(按100元/平方/年标准计),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对园区招商入驻电商经营者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的租费减免,补助面积按照合同及实际使用面积为准,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三是每年按入驻企业的实际贡献大小对园区运营主体给予奖励。园区内年网络销售额达1500万元(含)及以上且注册登记在本区的电商经营者,按1万元/家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跨境电商园区内年交易额达200万美元(含)及以上且注册登记在本区的电商经营者,按2万元/家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专项资金用于本项奖补政策,若申报奖励总额超出300万元,则按比例实行奖励补助。
四、推进跨境应用
5.支持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商。对首次入驻亚马逊、Ebay、Wish、速卖通、阿里巴巴国际站等第三方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并产生实绩的电商经营者,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对年跨境网络销售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电商经营者在平台上发生的营运推广费用(不含年费)给予50%补助,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6.支持海外仓(境外展示中 心)建设(不含境内保税区)。对租赁海外仓(境外展示中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面积在3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含)以上,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15万、25万元补助;对利用自持海外仓(境外展示中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面积在3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含)以上,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20万、30万元补助。
五、突出招大引强
7.鼓励引进电商项目(企业)。对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投资注册电子商务平台型、产业链等企业,经认定,按照入驻电商经营者数、线上交易额等情况给予不超过1500平方米的办公、孵化空间租金金额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三年,租金价格按市场价核定,单个企业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年网上纳税销售额超2000万元的区外电子商务企业(含跨境)整体搬迁并注册到南浔区内,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引进的重点电商项目(平台、企业),经区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奖补。
六、完善服务体系
8.促进电商服务行业发展。鼓励经营情况良好、品牌特色突出的电商服务企业为本区电商经营者提供专业服务。对年服务区内电商经营者首次达到50家(含)且所服务对象均有线上销售实绩的电商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奖励,超出部分按1000元/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服务区内跨境电商经营者首次达到30家(含)且所服务对象均有线上销售实绩的跨境电商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奖励,超出部分按2000元/家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入选省级跨境电商服务企业名录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9.积极推进电商配套设施建设。对当年新建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社区智能投递终端,经验收评定后分别给予每个站(点)一次性2000元、3000元补助。上述站点同一承建单位每年申请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新建的区级电商服务中心按每个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0.鼓励电商主体积极参展。对电商经营者参加商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电商展会活动的,其展位费经审核认定后给予80%补助;自行参加其他电商展会活动的,其展位费经审核认定后给予60%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对参加境外展会发生的人员费给予80%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每家单位最多补助2人(扣除上级补助资金)。
七、培树典型示范
11.鼓励创建各类电商示范。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电子商务示范(优秀)园区(基地、楼宇)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20万、15万、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电子商务示范(优秀)企业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15万、10万、5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省5A级、4A级、3A级、2A级电子商务企业(基地、楼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10万、5万、2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村、专业村称号的行政村,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示范村、规模村、萌芽村称号的行政村,分别给予一次性6万、4万、2万元奖励。对由商务部和省、市、区商务部门认定的其他电子商务类荣誉,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10万、5万、3万元奖励。
八、强化人才引育
12.鼓励自主培育和引进人才。对当年通过社会培训机构(经商务部门认定),为员工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的电商经营者,给予培训费50%补助,每家单位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引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电商经营者,分别按每人次2万、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九、加快小微成长
13.鼓励小微电商主体快速发展。对新注册电商经营者两年内(自注册之日起计算)网上销售本地产品,年销售额在50-1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14.鼓励特色产业经营网络化。对从事农产品、旅游、民宿以及湖笔、丝绸等历史文化产业产品网络销售的电商经营者,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300万元(含)、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8万、10万元奖励。
十、创新服务形式
15.创新优化服务形式。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电子商务宣传推广、电子商务展会、创业创新大赛、资源对接、对口支援(合作)及东西部扶贫协作等活动,以及支持电商人才培训实践、学习考察、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