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4000/2019-015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09-03 |
文 号: | 浔政办发〔2019〕59号 | 统一编号: | ENXD01-2019-0006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括: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南浔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4000/2019-015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09-03 |
文 号: | 浔政办发〔2019〕59号 |
统一编号: | ENXD01-2019-0006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括: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南浔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浔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南浔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南浔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保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区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有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区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以管资本为主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创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和区有关部门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依法对国有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应当就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的行使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就实施的具体监督管理的情况定期向区国资办报告,接受指导与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中,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由区国资办统一负责。
财政、审计、统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关监督工作。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 区国资办和有关部门代表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将部分出资人职责委托有关部门、 机构履行。委托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委托事项、期限和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 案。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国有出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自主权,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和索要财物,不得利用股东地位滥用权利以及损害国有控股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参与制定修改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并将有关章程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财产转让、投资、负债、担保、捐赠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受委托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不得指定国有出资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者捐赠。
第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职工薪酬的监督管理,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
第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 自文件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与考核。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经营自主权;
(三)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四)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经营,接受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三)依法维护出资人权益;
(四)承担社会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投资、资本运营等全部经营活动的预算报告,落实全过程监控。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对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和区人民政府或区国资办规定的事项,应当实行集体讨论、依法决策,并记录存档。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企业事务公开,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企业债权管理制度和年度举债计划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担保跟踪监测预警制度和捐赠报告制度,加强担保与捐赠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出资企业的改制、关联交易和国有资产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湖州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以及生产经营过程形成的不良资产,应当在具有资质的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出售,并事先报经区人民政府或区国资办同意。不良资产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并设立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修改或者参与制定、修改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开展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有权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第二十二条 选择和考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依照有关规定由人事管理部门负责选择、考核国有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从其规定。
选择和考核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管理者,应当按照该企业的章程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考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管理者,应当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效益与发展相结合、效率与公平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设置对管理者的考核指标及其权重,建立并完善对管理者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管理者,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企业章程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实行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制度。首席代表应当就企业产权变动事项和个人履职情况,定期或者专项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前款所称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为经理),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机构指定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国家出资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第五章 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国资办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和区人民政府规定,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清算;
(二)企业改制;
(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或者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上市公司除外);
(四)企业转让或者出租财产(营业执照载明出租资产作为经营范围的企业除外);
(五)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或者偿还债务;
(六)接受其他单位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抵债;
(七)收购其他单位的资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股权之间无偿划转的,可以免予评估。
从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财务 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的选择可参照《湖州市国有企业资 产评估与审计中介机构选择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之间、国家出资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产权、合同等纠纷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区国资办申请调解。
第六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监督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 区国资办代表区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考核。区审计局应当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并对该类企业中由区委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其他由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犯国家出资企业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
(二)违法向企业摊派费用或者索要财物的;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未依法建立,或者虽已建立但不执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有违反企业章程规定行为的;
(二)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未依法建立,或者虽已建立但不执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不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虚假信息的;
(四)不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区人民政府委托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以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由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对文化、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