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4000/2020-000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大数据局、区委生态文明办) | 发文日期: | 2020-01-29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南浔区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本区企业复工事项通知如下:一、 |
索 引 号: | 113305250025654000/2020-000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办、区大数据局、区委生态文明办) |
发文日期: | 2020-01-29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南浔区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本区企业复工事项通知如下:一、 |
南浔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4号)
南浔区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
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本区企业复工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区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10日0时前复工,具体复工时间另行通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及时复工。
二、因履行近期出口订单急需复工且以本地员工为主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企业,须报送书面申请(含所有员工流动信息、企业应对疫情预案措施、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函等)至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提早复工。
三、春节期间未停工、保持持续生产的企业,可在不扩大职工范围的前提下继续保持生产,须向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诺报备,同时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四、各企业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职责。经批准同意提早复工的企业和春节期间不停工企业要加强疫情期间员工的日常管理,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要实行“封闭式”模式,企业员工原则上不准外出,要配备体温检测设备,实行每天2次的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在生产车间、仓储、办公等区域,要求员工一律佩戴口罩。一旦发现疑似病例,要立即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五、各企业要主动承担联防联控责任。各企业要劝导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在疫情解禁前,不得来南浔。对于不听规劝、擅自来南浔的员工,各企业要第一时间报告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于确因工作需要拟近期返回南浔的员工,各企业须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并严格落实14天医学定点观察、隔离无异常后,可回企业复岗。各企业要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对返回南浔的员工要逐一登记造册并报备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要加强对企业开复工情况的动态监测和管控。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复工,或未按照要求落实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关停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各类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