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000641641517/2019-000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 | 发文日期: | 2019-09-19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服务指南 |
索 引 号: | 113305000641641517/2019-000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 |
发文日期: | 2019-09-19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服务指南 |
批准服务信息: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服务指南
一般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一般建设项目新报、基本变更(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0月1日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内容的选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 第三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和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重大建设项目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和省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区域内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4月1号 《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六条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下列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1)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2)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详见附件);(3)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缆车、索道,公路,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游乐设施,宾馆酒店,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等)、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必须异地迁移保护的历史建筑的建设项目。其他由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本条第二、三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附件:由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省级重大建设项目(1)水利需要省政府协调的省管河流、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1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百年一遇及以上海塘、300公顷及以上的滩涂围垦项目。(2)能源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电源项目、220KV及以上输变电项目。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液化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接受、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输油输气管网及接受存储设施。(3)交通运输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铁路、公路、内河航道上500吨级及以上码头和通航建构筑物、1万吨级及以上海运港口码头、机场新建飞行区。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跨大江大河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4)制造业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炼油、化工、纸浆项目和有冶炼的钢铁项目。(5)城市市政公用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轨道交通、供水、污水处理、桥梁和隧道项目。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垃圾焚烧、垃圾填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物处置项目。(6)其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中心迁建项目。 第八条 由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逐级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址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意见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参考。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可以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选址论证报告的专家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四、受理机构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决定机构
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
(二)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四)凡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不予许可。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出具单位 | 备注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 纸质或电子 | 一式一份 | 非必要(企业或组织申请的需提供) | 市场监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 实现共享前由申报者自行提供 |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 纸质或电子 | 一式一份 | 必要 | 发改部门 | 实现共享前由申报者自行提供 |
申请变更、延期的项目还应提供原选址意见书、附图原件,以及建设项目批后变更(延期)事项申请表各一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申请变更、延期的项目) | 除附图外申报者上传扫描件,附图提交书面材料 | ||
授权委托书 | 纸质或电子 | 一式一份 | 非必要(申请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 申报者上传扫描件 | |
选址论证报告 | 纸质或电子 | 一式一份 | 必要(在审查中认为该项目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方需提供) | 申报者上传扫描件 |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 | 一式一份 | 非必要(申请人委托办理的需提供) | 公安部门 | 实现共享前由申报者自行提供 |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 纸质或电子 | 一式一份 | 必要 | 申报者上传扫描件 | 上传原件扫描件并提供纸质原件 |
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包括电子文件) | 纸质或电子 | 一式一份 | 必要 | 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 由申报者上传原件扫描件并提供纸质原件及复印件 |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2-3020920
办公地址: 湖州市南浔区政务服务中心(南林中路660号)1号楼2层H区规划服务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根据办理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网上进行预审;2、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向设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3提交申请材料;3、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材料后现场完成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核;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自收到报送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5、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公示时间除外;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五、审批结果
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2-3020920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2-12345或12345投诉热线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湖州市南浔区政务服务中心(南林中路660号)1号楼2层H区规划服务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9:00——16:30;冬令时:9:00——16: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2-3020920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网上申请”和“邮寄送达”只能选其一,即申报材料需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