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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095459083J/2025-00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6-30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索 引 号: 11330525095459083J/2025-00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6-30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和孚树强食品店;负责人:史文月,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4CNL79;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长超路1号。

2025年5月8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8日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长超路1号的南浔和孚树强食品店所经营的橄榄进行了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的橄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店送达了该批次橄榄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编号为No:DX202517150的检验报告,并对尚未销售完的该批次橄榄予以扣押。本局于2025年6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是小食杂店,当事人于2025年2月27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入涉案橄榄8斤,购入价格共计为80元,后以12元每斤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96元。截至我局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日止,当事人已销售出涉案橄榄2斤,违法所得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橄榄的进货凭证、合格证明,也无法提供供货方的经营资质。2025年6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2025】4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经营的橄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较小,现有证据未见造成危害后果,上述情节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涉案未销售出的橄榄;二、没收违法所得8元;三、处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008元(大写:叁仟零捌元整),上缴国库。

2、当事人:南浔练市汇成生活超市;负责人:郑洪贤,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B3PUJ1E;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市大道832号。

2025年4月22日,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南浔练市汇成生活超市销售的小台芒(批次:20250420)进行抽检,抽样样品经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No:SC250377009)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5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0日从嘉兴水果市场天元果业购进该批次小台芒6箱,共159斤,进价是4元/斤,外加合计6元的包装费,实际共花费642元,售价13.96元/kg,货值金额合计1109.82元。2025年4月22日,该批次小台芒(批次:20250420)有3.346kg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已于2025年5月23日前全部销售完毕。2025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不合格报告以及抽检不合格通知书,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小台芒,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资质、进货票据、检测合格报告,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索证索票义务。2025年6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湖浔市监罚告〔2025〕4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小台芒(批次:20250420)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如说明上述不合格小台芒(批次:20250420)的进货来源,且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对购入该批次小台芒(批次:20250420)的不合格情况事先并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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