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095459083J/2025-000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3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3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
索 引 号: | 11330525095459083J/2025-000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3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3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3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金燃(南浔汇成购物超市);负责人:金燃,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JJQBL4C;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爱国路227、227-1、229号。
2025年4月2日,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爱国路227、227-1、229号的南浔汇成购物超市销售的泰国龙眼、圆椒进行抽检。经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4月18日出具编号为№:SC250293006的检验报告,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泰国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5年4月28日出具编号为№:SC250293005的检验报告,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圆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5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日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街道文昌路2266号海广兴水果市场F区F088号的嘉兴经济开发区海广兴水果市场金欣果业经营部购入该批泰国龙眼24千克,购入单价每千克8.3元,购进金额为199.2元。购入后放在店内销售,销售单价为每千克19.96元,于抽检当日抽样3.182千克,至2025年5月16日送达检验报告时其剩余泰国龙眼已全部售出,获利279.84元。该批泰国龙眼样品经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为№:SC250293006,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克百威,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等4项,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157g/kg,标准指标为≤0.05g/kg,检验依据为GB 5009.34-2022(第一法),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确认对此次检验结果无异议且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未销售的泰国龙眼。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27日从位于嘉兴市中环南路与320国道交叉口西侧蔬菜市场四区437、439号的嘉兴蔬菜批发交易市场海涛蔬菜批发部购入该批圆椒19千克,购入单价每千克4.6元,总计87.6元,实际购进金额为90元(含其他杂费)。购入后放在店内销售,销售单价为每千克5.96元,于抽检当日抽样3.412千克,至2025年5月16日送达检验报告时其剩余圆椒已全部售出,获利23.24元。该批圆椒样品经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为№:SC250293005,检验项目倍硫磷,毒死蜱,噻虫胺等5项,其中噻虫胺实测值为0.31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检验依据为GB 23200.39-201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确认对此次检验结果无异议且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未销售的圆椒。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提供了泰国龙眼供货商营业资质、进货票据、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提供了圆椒供货商营业资质、进货票据、当事人委托湖州市双林农贸市场于进货当日所做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的检测合格报告单,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索证索票义务。2025年6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湖浔市监罚告〔2025〕4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上述不合格泰国龙眼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圆椒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合格报告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噻虫胺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靠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2、当事人:谢叔强(南浔钱发副食超市);负责人:谢叔强,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7N03AY0T;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和睦路38号-1。
2025年4月2日,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和睦路38号-1的南浔钱发副食超市销售的山药进行抽检。经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年4月28日出具编号为№:SC250293003的检验报告,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5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1日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蔬菜批发交易市场7幢3区333、335号的嘉兴蔬菜批发交易市场益远蔬菜批发部购入该批山药19千克,购入单价每千克5.6元,购进金额为106元(进货时抹零优惠)。购入后放在店内销售,销售单价为每千克13.96元,于抽检当日抽样3.196千克,至2025年5月16日送达检验报告时其剩余山药已全部售出,获利158.84元。该批山药样品经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为№:SC250293003,检验项目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等4项,其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实测值为0.82mg/kg,标准指标为≤0.3mg/kg,检验依据为NY/T 1456-200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确认对此次检验结果无异议且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未销售的山药。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资质、进货票据、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报告,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索证索票义务。2025年6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湖浔市监罚告〔2025〕4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上述不合格生姜的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靠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