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095459083J/2025-000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0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
索 引 号: | 11330525095459083J/2025-000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0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刘洪辉小吃店;负责人:刘洪辉,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7KW0T74M;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直港巷村直港巷新村89幢4单元店面。
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现场制售的杂粮馒头干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杂粮馒头。截至立案当日,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本局于2025年5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4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经营的杂粮馒头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为1kg,备样数量为0.5kg。2025年5月6日,浙江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A2250235974101005C的检测报告,该杂粮馒头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计)含量为0.110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在抽样和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我局执法人员未在其经营场所发现甜蜜素及其他违法的食品添加剂。因当事人未准确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5年6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湖浔市监罚告〔2025〕4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