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095459083J/2025-000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13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
索 引 号: | 11330525095459083J/2025-000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13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湖州练市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负责人:俞娟萍,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MA2D5P8256
;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振兴路湖滨花园综合楼一层33-49号、二层27-49号。
2025年3月19日,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湖州练市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大葱进行抽检,2025年4月8日,我局收到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对湖州练市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抽检的检验报告(编号№:FC25032316),大葱,样品数量:3.204kg,抽样日期:2025年3月19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4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3月15日从寿光市宏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分别于2025年3月15日和3月17日配送到湖州练市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一共配送4kg,进货价格为3.35元/kg,,共花费13.4元,售价5.98元/千克,货值金额合计23.92元。截至2025年4月8日检查之日,该批次大葱已全部销售完毕(包括被用作抽检的3.204kg)。抽样批次大葱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噻虫嗪残留量标准指标为≤0.3mg/kg,实测值为0.823mg/kg,检测报告(No:FC25032316)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湖浔市监罚告〔2025〕38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如说明上述不合格大葱的进货来源,且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对购入该批次大葱的不合格情况事先并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