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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095459083J/2025-000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5-27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3批次,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索 引 号: 11330525095459083J/2025-000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5-27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3批次,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3批次,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浙江津香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傅建为,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MA2D24R9XP;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练溪大道18号大东吴(练市)绿色智造产业园5幢15号。

 2025年3月24日、2025年4月1日及2025年4月3日,本局收到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分别由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宜兴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及安徽科博产品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NO:CF2501138、NO:2025S300189及NO:F25CTBK10017,报告显示由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批号为2025-02-07、2025-01-22及2025-02-28坚果茯苓八珍糕霉菌项目不符合(霉菌实测值分别为:280 CFU/g、280CFU/g及370CFU/g,标准指标为≦150 CFU/g)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3月25日、2025年4月2日及2025年4月8日分别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被抽样的坚果茯苓八珍糕确系当事人生产销售,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不申请复检。本局于2025年04月02日予以立案调查。涉案被监督抽检不合格三个批次坚果茯苓八珍糕的生产批次分别为2025-02-07、2025-01-22及2025-02-28,当事人分别生产81千克、56千克及96千克,除检验使用1千克外,其余80千克(销往被抽检建德市鸣德食品店及另外两家上海赵一鸣分店)、55千克(销往被抽检宜兴市屺亭街道悦怡慷食品店及另外两家上海赵一鸣分店)及95千克(销往被抽检江都区仙女镇畅享食品店及南昌、无锡赵一鸣分店)均已销售完毕,合计销售230千克,销售金额为3174元。另当事人在生产上述三个批次坚果茯苓八珍糕时,能提供每日卫生检查表、温湿度记录表及车间、设备、容器、工器具清洗、消毒记录并随机做了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等项目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案发后当事人积极进行产品召回和进行整改,随后当事人对生产的多款产品进行送检,霉菌项目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

2025年04月25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湖浔市监罚告〔2025〕28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生产销售霉菌项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坚果茯苓八珍糕金额为3174元,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174元;2.罚款7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3174元(大写:柒万叁仟壹佰柒拾肆元整),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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