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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095459083J/2025-000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5-22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索 引 号: 11330525095459083J/2025-000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5-22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阿龙家干货店;负责人:吴兴龙,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D5T8C8C;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城南农贸市场29号摊位。

2025年02月27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时对当事人经营的榨菜(购入日期2025年02月20日)进行了抽检。2025年0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附编号为NO:DX20250571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 02月20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榨菜2箱,每箱5千克用于对外销售,进货价为40元/箱,进货总价为80元。2025年02月27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时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榨菜进行了抽检,样品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截至我局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日止,上述批次的榨菜已经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12元/千克,销售总额为120元,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榨菜的货值金额为120元。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程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处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120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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