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095459083J/2025-000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06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
索 引 号: | 11330525095459083J/2025-000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06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李豹小吃店(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李豹,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DNNXUG94;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路99号(自主申报)。
2024年12月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店内抽检的水晶粉皮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检测后于2024年12月27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PJ202418807)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初步调查得知,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相关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5年1月3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向南浔冷发才副食品店以8元每公斤的进价购进1.5公斤水晶粉皮用做店内凉菜原料。截至不合格报告送达当日,店内已无抽检批次水晶粉皮。该水晶粉皮在抽样时全部被抽取,抽检价格8元每公斤,货值金额12元。2025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不合格报告,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水晶粉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资质、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晶粉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能如说明上述不合格水晶粉皮的进货来源,且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购入该批次水晶粉皮的不合格情况事先并不知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