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095459083J/2025-000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05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
索 引 号: | 11330525095459083J/2025-000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05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敖伟民(***);负责人:敖伟民,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0838H;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农贸市场内。
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浙江公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对湖州市旧馆镇农贸市场内敖伟民销售的鳝鱼进行抽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于2024年12月16日出具编号为№:2410971975的检验报告,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7日从吴兴汤利新水产经营部购入该批鳝鱼5千克,购入单价每千克72元,购进金额为360元。购入后放在摊位上销售,销售单价为每千克90元,于抽检当日抽样3.205千克,由于鳝鱼销量不好,剩余1.795千克,没有销售出去,自行处理。当事人能提供其直接向供货商购进鳝鱼的购货凭证,但无法提供该批次鳝鱼合格证明,违法所得为288.45元。2024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确认对此次检验结果无异议且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鳝鱼。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鳝鱼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本案中:一是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本案当事人共购入5kg鳝鱼,进货价格为72元/kg,销售价格为90元/kg,货值金额为450元,涉案金额较小,且当事人除了抽检(样品数量3.205 kg)外其余均因销量不佳而自行处理,前期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工作,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二是当事人具有主动减轻危害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经积极进行整改,出具了相应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具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可以视作主动减轻危害行为后果。综上,结合当事人未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前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工作、主动整改并无主观故意等情形,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以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可以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88.45元;2.处罚款人民币211.55元;罚没款共计500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