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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095459083J/2025-00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1-20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索 引 号: 11330525095459083J/2025-000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01-20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菱湖优鲜水果店;负责人:阮祥福,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D7C0A;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梦湖小区湖畔花园营业房25幢1号2号。

2024年10月24日,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农产品监督抽检中,对南浔菱湖优鲜水果店经营的精品甜橙进行抽样,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出具了编号为No:24JF1025057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调查。当事人是2024年10月19日从嘉兴水果市场绿沃水果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5框,共计190斤,即95公斤,进货单价为3.5元/斤,加上包装费7.5元,采购总价为672.5元,折合进货单价为3.54元/斤,即7.08元/kg。截至我局送达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日止,上述批次精品甜橙已销售完毕,精品甜橙销售单价为17.6元/kg,进货单价为7.08元/kg,涉案货值金额为1672元。因当事人表示精品甜橙是易腐食品,一部分损耗,大部分销售掉了,因此无法查明上述食品销售情况,除抽检的3.1kg外,无其他证据证明销售数量,故违法所得为54.56元。2025年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湖浔市监罚告〔2025〕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此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中:一是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工作,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二是当事人具有主动减轻危害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经积极进行整改,出具了相应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具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可以视作主动减轻危害行为后果。综上,结合当事人未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工作、主动整改并无主观故意等情形,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54.56元(伍拾肆元伍角陆分),合计人民币554.56元(伍佰伍拾肆元伍角陆分),上缴国库。

2、当事人:南浔菱湖尚果水果店;负责人:潘睿,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B67T232;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梦湖小区湖畔花园12幢13、14、15号营业房。

2024年10月24日,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农产品监督抽检中,对南浔菱湖尚果水果店经营的小橘子进行抽样,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出具了编号为No:24JF1025046的检测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调查。当事人是2024年10月21日从嘉兴市水果市场恒旺水果批发部购进的,共购进3件共计66斤,进货单价为5.8元/斤,加上包装费3元,采购总价为385.8元,折合进货单价为5.85元/斤,即11.7元/kg。截至我局送达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日止,上述批次小橘子已销售完毕,小橘子销售单价为25.6元/kg,进货单价为11.7元/kg,涉案货值金额为844.8元。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凭证和合格证明,因当事人表示小橘子是易腐食品,一部分损耗,大部分销售掉了,因此无法查明上述食品销售情况,除抽检的3.06kg外,无其他证据证明销售数量,故违法所得为78.336元。2025年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湖浔市监罚告〔2025〕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此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涉案批次小橘子的检测报告,农药残留量项目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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