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095459083J/2024-001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31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
索 引 号: | 11330525095459083J/2024-001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31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谢振强;负责人:谢振强,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WCQ9B;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泰安西路388号湖州南林综合农贸市场水产品行业76号店铺(自主申报))。
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关于2024年10月11日抽检黑鱼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410957943)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1日向苏州南环桥批发市场黑鱼区HY023号杨某某处购入2.45公斤黑鱼,进价20元每公斤,上述黑鱼购入后用于店内销售,售价30元每公斤。该黑鱼在抽检当日全部被抽样。截至送达不合格报告当日店内已无上述批次黑鱼。货值金额73.5元,违法所得73.5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上述购买情况以及货值金额以及违法所得为当事人口述。2024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不合格报告,由店内员工签字确认。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黑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黑鱼的进货单据,供应商资质信息以及合格证明,未尽到索证索票义务以及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黑鱼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系首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涉案黑鱼的货值金额为73.5元,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工作,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当事人凭肉眼无法辨认氧氟沙星项目是否超标,不具有主观故意性。综上,结合当事人未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工作、并无主观故意等情形。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2《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四类第8项“初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同时符合下列1项或者2项条件的:1.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2.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3.销售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没收违法所得73.5元,合计人民币573.5元(伍佰柒拾叁元伍角),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