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
  • 当前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社会公益事业 > 食品安全 > 食品安全
索 引 号: 11330525095459083J/2024-000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11-05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索 引 号: 11330525095459083J/2024-000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11-05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湖州菜蔬记超市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斌,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MAD1DA7P9P;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常增路 151-1(自主 申报)。

2024 年 7 月 29 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老姜进行抽检,该老姜经浙江华 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后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出具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FC24074911),报告显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 2024 年7月26日向苏州的苏州亮之蔬农产品批发有限公司购进老姜 5 公斤,进价 9 元 每公斤,共计 45 元。当事人采购上述老姜后用于店内销售,售 价 16 元每公斤。截至送达不合格报告当日,上述批次老姜已售 出 4.75 公斤,另有 0.25 公斤被丢弃。 2024 年 8 月 23 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不合格报告, 由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老姜。当事人在 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资质、进货 票据、合格证明文件,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 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 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老姜的行为。 因当事人能如说明上述不合格老姜的进货来源,且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购入该批次老姜的不合格 情况事先并不知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 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2、当事人:南浔树发生鲜超市;负责人:彭志署,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7G9TX02A;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丁家桥村福鼎苑门面 房 13 号(自主申报)。

2024 年 7 月 29 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老山药进行抽检,该老山药经浙 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后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出具检测报 告(报告编号№:FC24074919),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 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 2024 年 7 月 6 日向浔北批发市场的南浔赵其伟蔬菜店采购 26 公斤老山药,进购价 9 元每公斤,共计 234 元。当事人采购上述老山药后用于店内销售,售价16 元每公斤,截止不合格报告送达当日,该批次山药已全 部售出。货值金额 416 元。 2024 年 8 月 23 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不合格报告, 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老山药,当事人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资质、进 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 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 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 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老山药的行为。因当事人能如说明上述不合格老山药的进货来源,且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购入该批次老山药的不 合格情况事先并不知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4年11月5日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