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095459083J/2024-000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15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4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
索 引 号: | 11330525095459083J/2024-000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15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4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4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郝四宝;负责人:郝四宝,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48P07D;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综合市场。
2024年6月18日,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善琏农贸市场郝四宝经营的山药进行了抽检,抽样样品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日从德清县新市镇小龙蔬菜摊购进了6斤山药,进价6.5元/斤,销售价格9元/斤,货值金额5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在购进涉案山药过程中,一.当事人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经营过程中索证索票齐全,能主动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凭证;二.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该批次山药抽检不合格的项目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超标,即农残含量超标,当事人进货查验时肉眼无法得知其不合格,且当事人已经在进入善琏农贸市场前取得快检室出具的山药快检合格证明,故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购进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能说明涉案山药于2024年5月2日采购于德清县新市镇仙谭市场内的德清县新市镇小龙蔬菜摊,能提供该蔬菜摊经营者何月龙的联系电话和营业执照,进货来源清楚明白。四.因当事人采购的6斤涉案山药均由抽检消耗,并未对外销售,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未造成社会危害;五.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经积极进行改正,出具了相应的整改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2、当事人:南浔千金刘礼建面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K5FX7W,住所(住址):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农贸市场。
2024年5月24日,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浔千金刘礼建面店经营的白砂糖进行抽检,由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6月27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4日从杭州江南食品市场王茂公副食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10MA2BLJHH4W,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大道902号(江南食品市场B36-37号))购进白砂糖1包(生产日期:2024年1月9日,质量等级:一级,生产商:湛江市金丰糖业有限公司,净含量:50KG),单价346元/包,合计进货价为346元。经营色值项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的白砂糖的行为,违反了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应真实、准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虚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如说明上述涉案批次白砂糖的进货来源,且已尽到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且无主观故意,对购入该批次白砂糖的标签不符合该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先并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3、当事人:邱金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B43NP1E,住所(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丰坛市场。
2024年5月24日,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邱金珠经营的山药进行抽检,由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此,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7月8日立案调查。事人于2024年5月12日从德清县新市镇小龙蔬菜摊购进山药11斤,单价7元/斤,合计进货价为77元。 当事人经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如说明上述不合格山药的进货来源,且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且无主观故意,对购入该批次山药的不合格情况事先并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没收抽检不合格批次山药0.44KG。
4、当事人:南浔黄会章蔬菜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B7RXG3B,住所(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千金丰坛农贸市场蔬菜34号。
2024年5月24日,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浔黄会章蔬菜摊经营的山药进行抽检,经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此,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7月8日立案调查。事人于2024年5月20日从德清县新市镇小龙蔬菜摊购进山药12斤,单价6元/斤,合计进货价为72元,实收金额70元。当事人购进的12斤山药,除于抽检当日用于抽检的3.38KG即6.76斤外,至2024年6月27日送达检验报告时,仅剩因品相不佳无人购买下架后一直放在冰箱内待处理的0.35KG即0.7斤山药,其余的4.54斤均已销售完毕。该批次山药的售价是8元/斤,共计货值金额是96元。当事人经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如说明上述不合格山药的进货来源,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且无主观故意,对购入该批次山药的不合格情况事先并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没收抽检不合格批次山药0.35千克。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