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095459083J/2024-000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05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
索 引 号: | 11330525095459083J/2024-0006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05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家缘水果店;负责人:罗勤丰,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B49H48F;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江蒋漾村新城路107号109号。
2024年5月10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采购的杨梅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从南浔勇达水果店购进7千克抽样批次杨梅用作销售,购入总价为212元。截至我局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抽样批次的杨梅除去抽检时当做样品的2千克,剩余5千克在抽样前后均已销售完,销售价是60元/千克,货值为420元。当事人在购进杨梅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照片、进货单据和检测结果合格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报告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提供被抽样杨梅的进货来源和检测结果合格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报告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2、当事人:南浔景召水果店;负责人:沈美丽,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B3QYC2K;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东迁村民心路7号。
2024年5月10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采购的杨梅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6月21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从南浔勇达水果店购进5千克抽样批次杨梅用作销售,购入总价为142元。截至我局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抽样批次的杨梅除去抽检时当做样品的2千克,剩余3千克在抽样前后均已销售完,销售价是60元/千克,货值为300元。当事人在购进杨梅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照片、进货单据和检测结果合格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报告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被抽样杨梅的进货来源和检测结果合格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报告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