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095459083J/2024-000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01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7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
索 引 号: | 11330525095459083J/2024-000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01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7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7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旧馆克华干货摊;负责人:刘克华,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08R4U;经营场所:湖州市旧馆镇农贸市场。
2024年04月26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时对南浔旧馆克华干货摊经营的梅干菜(干)、梅干菜(湿)进行了抽检。2024年0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编号为NO:241098877、NO:24109888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均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04月23日从湖州一分利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梅干菜(购入日期2024年04月23日)10千克,单价11.60元/千克,共计116元,而后分出来大约7千克进行晾晒,水分少了约0.5千克,颜色变淡,就是抽检的梅干菜(干),没有处理过的3千克梅干菜就是梅干菜(湿)。截至我局送达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日止,现场发现同批次不合格梅干菜(干)4.35千克,抽检买样1.23千克,销售价格24元/千克,货值金额为156元;上述批次的梅干菜(湿)已经全部销售完(包括抽检买样的1.34千克),销售价格20元/千克,货值金额为60元。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湖州一分利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该批次梅干菜(干)、梅干菜(湿)的进货凭证、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被抽样梅干菜的进货来源和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重金属超限量且铅(以Pb计)项目靠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免予处罚,没收该抽检不合格批次梅干菜(干)4.35千克。
2、当事人:南浔益去副食店;负责人:刘飞,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13555;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河滨路28-40/28-41号。
2024年04月26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时对南浔益去副食店经营的干黑色梅干菜进行了抽检。2024年0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编号为NO:24109887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均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03月21日从德清钟馆川渝百货商行购进干黑色梅干菜(购入日期2024年03月21日)12.5千克,单价14.96元/千克,共计187元。截至我局送达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日止,现场发现同批次不合格干黑色梅干菜7.5千克,抽检买样1.37千克,销售价格16元/千克,货值金额为200元。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德清钟馆川渝百货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该批次干黑色梅干菜的进货凭证、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被抽样干黑色梅干菜的进货来源和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重金属超限量且铅(以Pb计)项目靠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免予处罚,没收该抽检不合格批次干黑色梅干菜7.5千克。
3、当事人:南浔菱湖冯记炒货店;负责人:冯遵见,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08R4U;经营场所:湖州市菱湖镇梦湖农贸市场。
2024年05月07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时对南浔南浔菱湖冯记炒货店经营的老冰糖进行了抽检。2024年0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编号为NO:2410920895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均为: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05月01日从吴兴老央毛干货商行的店铺购进老冰糖1整袋(25千克),进货单价8.8元/千克,总价是220元。截至我局送达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日止,上述批次的老冰糖已经全部销售完(包括抽检买样的1.34千克),销售价格20元/千克,货值金额为60元。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吴兴老央毛干货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该批次老冰糖的进货凭证、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被抽样老冰糖的进货来源和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且柠檬黄项目靠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4、当事人:南浔菱湖王永广食品店;负责人:王永广,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CTD6J;经营场所:湖州市菱湖镇梦湖农贸市场。
2024年05月07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时对南浔菱湖王永广食品店经营的多晶体冰糖进行了抽检。2024年0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编号为NO:241092089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均为: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04月24日从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浙江食品市场金望富食品商行购进多晶体冰糖5袋(每袋25千克),单价210元/袋,总价是1050元。截至我局送达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日止,上述批次的老冰糖已经全部销售完(包括抽检买样的3千克),售价为12元/千克,货值金额总额为1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被抽样多晶体冰糖的进货来源和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且柠檬黄项目靠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5、当事人:南浔菱湖沈引娣副食店;负责人:沈引娣,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K7322U;经营场所:湖州市菱湖镇梦湖农贸市场。
2024年05月07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时对南浔菱湖沈引娣副食店经营的黄花菜干(购入日期2023年11月15日)、红糖(2024年04月02日)进行了抽检。2024年0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编号为NO:2410920844、2410920883的检验报告。黄花菜干检验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红糖检验结果为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5日从吴兴老央毛干货商行购进黄花菜干1整箱(8千克),单价57.5元/千克,总价是460元,而后放在店内销售。2024年04月02日从湖州吴兴亦丰副食品批发部购进红糖1箱(23.5千克),单价7.87元/千克,总价185元。2024年05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批次的黄花菜干已经全部销售完(包括抽检买样的2千克),售价为100元/千克,货值金额总额为800元。上述批次的红糖已经全部销售完(包括抽检买样的3千克),售价为12元/千克,货值金额总额为28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被抽样多黄花菜干、红糖的进货来源和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且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柠檬黄项目靠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