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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095459083J/2024-000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7-11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索 引 号: 11330525095459083J/2024-0004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7-11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人民政府机关食堂;负责人:胡赞,系企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5002564942F;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连心路219号。

2024年4月10日,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采购的生姜中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5月24 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从湖州淙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入涉案生姜10.8斤,单价7.5元/斤,金额共计81元。进货时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湖州市石淙镇石淙小菜场出具的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为湖州市石淙镇石淙小菜场为南浔石淙子骏食品店出具的,南浔石淙子骏食品店为湖州淙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游供货商。本次抽样(含备样)共3.1kg,其中备样1.5kg,单价16元/kg,上述生姜在抽样后已经以做菜的方式消耗完,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也未发现该批次生姜。2024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销售的生姜经抽检不合格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义务,经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生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资质、进货票据和湖州市石淙镇石淙小菜场出具的检测报告,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及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被抽样生姜的进货来源和农药残留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2、当事人:南浔力民蔬菜店;负责人:李玉乐,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7EPRET9M;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利铭路85号。

2024年4月10日,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采购的生姜中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生姜。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从南浔小孙第蔬菜店购入涉案生姜1筐(约10千克),进价150元/筐,单价为15元/千克。进货时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南环桥市场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为南环桥市场监测中心为苏州市南环桥市场张子龙蔬菜经营部出具的,苏州市南环桥市场张子龙蔬菜经营部为南浔小孙第蔬菜店的上游供货商。本次抽样共抽取样品(含备样)3kg,备样1.5kg,单价16元/kg,上述该生姜在抽样后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完,销售价格16元/kg,货值金额160元,共获利10元,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也未发现该批次生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被抽样生姜的进货来源和检验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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