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525095459083J/2024-000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03 |
文 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内容概括: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
索 引 号: | 11330525095459083J/2024-000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03 |
文 号: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内容概括: |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湖州南浔菱湖石淙荣江水产商店 ;负责人:陆荣江,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K8P766
;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石淙小菜场。
2024年3月6日,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售卖的鲈鱼中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1日,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营业执照照片和进货票据照片,上述鲈鱼进货上游为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杨良杰水产商行。截至立案当日,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4月1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4日从在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杨良杰水产商行购购入涉案鲈鱼8.45千克,进价20元/千克,总价169元。进货时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杭州南开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上述鲈鱼中,6.045千克在抽样前已销售,该批次售卖剩余全部用于抽样,共2.405千克,销售价格34元/千克,货值金额287.3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被抽样鲈鱼的进货来源和兽药残留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