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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095459083J/2024-000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5-30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6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索 引 号: 11330525095459083J/2024-000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5-30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6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6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旧馆勤尊冷冻食品店;负责人:杨勤荣,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12324;经营场所: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农贸市场内。

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南浔旧馆勤尊冷冻食品店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样,抽样样品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于2024年4月1日出具编号为№:24JF030811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4月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从湖州城商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的吴兴臻至鲜蔬菜批发商行购入涉案豇豆7.5千克,进价为10元/千克,销售价格10.8元/千克,货值金额81元。该批次豇豆有3千克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4.5千克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涉案批次豇豆检测合格报告单,倍硫磷项目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2、当事人:南浔旧馆荣尊冷冻食品摊;负责人:潘子荣,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1216E;经营场所: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农贸市场内。

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南浔旧馆荣尊冷冻食品摊经营的生姜、山药进行抽样,抽样样品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于2024年4月1日出具编号为№:24JF0308098的生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24JF0308101的山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4月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7日从湖州城商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的吴兴小崔蔬菜经营部购入涉案生姜6千克,进价为12元/千克,销售价格16元/千克,货值金额96元。该批次生姜有3千克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2.5千克已售出,0.5千克还在摊位上继续销售。抽样批次生姜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4JF0308098)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入涉案山药10千克,进价为13元/千克,销售价格18元/千克,货值金额180元。该批次山药有3.2千克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6.8千克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涉案批次生姜、山药检测合格报告单,噻虫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0.5千克。

3、当事人:***;负责人:赵权根,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J07M7B;经营场所: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农贸市场内。

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赵权根经营的生姜、山药、豇豆进行抽样,抽样样品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于2024年4月1日出具编号为№:24JF0308099的生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24JF0308102的山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24JF0308111的豇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4月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7日从湖州城商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的吴兴臻至鲜蔬菜批发商行购入涉案生姜7.5千克,进价为10元/千克,销售价格14元/千克,货值金额105元。该批次生姜有3千克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4千克已售出,0.5千克还在摊位上继续销售。抽样批次生姜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4JF0308099)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入涉案山药5千克,进价为13元/千克,销售价格18元/千克,货值金额90元。该批次山药有3.7千克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1.3千克已全部售出。抽样批次山药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4JF0308102)显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入涉案豇豆3.5千克,进价为10元/千克,销售价格12元/千克,货值金额42元。该批次豇豆有3千克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0.5千克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山药、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涉案批次生姜、山药、豇豆检测合格报告单,噻虫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灭蝇胺项目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0.5千克。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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