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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525095459083J/2024-000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4-15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5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索 引 号: 11330525095459083J/2024-000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4-15
文  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内容概括: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5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5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湖州市和孚镇重兆菜篮子服务部;负责人:罗明凤,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8CYX57F;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重兆农贸市场。

2024年1月22日,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湖州市和孚镇重兆菜篮子服务部经营的山东大姜进行抽样,抽样样品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编号24JF012300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3月1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从湖州一分利农产品有限公司购入涉案山东大姜1箱15千克,进价为8.33元/千克,销售价格16元/千克。该批次山东大姜有3千克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11.8千克已售出,0.2千克未售出,货值金额240元。2024年2月6日,我局送达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果告知书给当事人,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现场检查发现同批次不合格山东大姜0.2千克,执法人员对剩余山东大姜实施扣押。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资质、进货票据、涉案批次山东大姜检测合格报告,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东大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涉案批次山东大姜检测报告,噻虫胺项目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该抽检不合格批次生姜0.2千克。

2、当事人:湖州市和孚镇重兆菜篮子服务部;负责人:罗明凤,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8CYX57F;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重兆农贸市场。

2024年1月22日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湖州市和孚镇重兆菜篮子服务部经营的铁棍山药进行抽样,抽样样品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编号24JF012300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铁棍山药,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3月1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从湖州康山街道史志国蔬菜批发部购入涉案铁棍山药1箱25千克,进价为12元/千克,销售价格18元/千克,货值金额450元。该批次铁棍山药有3千克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22千克已全部售出。2024年2月6日,我局送达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果告知书给当事人,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铁棍山药。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资质、进货票据、涉案批次铁棍山药检测合格报告,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涉案批次铁棍山药检测报告,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项目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当事人:沈建芳;负责人:沈建芳,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8BHKXP;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重兆农贸市场。

2024年1月22日,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沈建芳经营的生姜进行抽样,抽样样品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编号23JF012300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3月1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从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湖州城商农副产品集散(物流)中心11幢005号的吴兴林华蔬菜店购入涉案生姜14千克,进价为120元/箱,14千克/箱,销售价格为16元/千克,货值金额224元。该批次生姜有3千克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10.7千克已全部售出,还剩0.3千克没有出售。2024年2月6日,我局送达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果告知书给当事人,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现场检查发现同批次不合格生姜0.3千克。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涉案批次生姜检测合格报告单,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索证索票义务。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涉案批次生姜检测报告,噻虫嗪,噻虫胺项目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该抽检不合格批次生姜0.3千克。

4、当事人:沈建芳;负责人:沈建芳,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8BHKXP;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重兆农贸市场。

2024年1月22日,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沈建芳经营的铁棍山药进行抽样,抽样样品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编号24JF012300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3月1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从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湖州城商农副产品集散(物流)中心11幢005号的吴兴林华蔬菜店购入涉案铁棍山药1箱,30.5千克/箱,进价为305元/箱,销售价格为20元/千克,货值金额610元。该批次铁棍山药有3千克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27.5千克已全部售出。2024年2月6日,我局送达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果告知书给当事人,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铁棍山药。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涉案批次铁棍山药检测合格报告单,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涉案批次铁棍山药检测报告,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项目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5、当事人:孙涛;负责人:孙涛,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B7J2H2D;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重兆农贸市场内。

2024年1月22日,在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孙涛经营的铁棍山药进行抽样,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编号为24JF012300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在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城商路289号11号楼31号、32号的郭茂华经营的湖州大郭蔬菜有限公司购入涉案铁棍山药12千克,进价为10元/千克,销售价格16元/千克,货值金额192元。该批次铁棍山药有3千克被用作抽检,剩余部分9千克已全部售出。2024年2月6日,我局送达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和鉴定结果告知书给当事人,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铁棍山药。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资质、进货票据、涉案批次铁棍山药检测合格报告,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以及索证索票义务。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铁棍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涉案批次铁棍山药检测报告,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项目凭肉眼无法识别,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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